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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6个电改配套文件中看到的中国电力下一个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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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test 发表于 2015-11-30 11:24:42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作者:于华鹏


十年,一个轮回。至少对于中国的电力体制而言,是这样的。

从2002年开始,电改走过了第一个十年后,在2012年开启了新一轮的电改讨论,这一轮讨论的结果是,国发5号文升级为中发9号文。

对于这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争吵、争论、无奈、失望、欢喜、躁动,刻在了每一个相关利益方的面孔和履历之上。

对于一个媒体人,很幸运,可以接触到每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或拥趸,也就很容易更完整地看待这次改革。

但更幸运的是,在离开(传统)媒体后,开始试着从行业与企业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对于之前那些作为媒体人不能理解的电力问题,开始渐渐体会到其中的“玄妙”。

对于这次电改而言,特别是电改的六个配套文件的出台,前后道听途说了一些事情,也亲身接触了一些事情,归结起来,就两个字:复杂。一切没有想像的简单,一切也没有想像的无可救药。

相信各位今天(周一)都已经看到了6份配套文件(可能部分人早就看到了这6份文件),在这里,我想从刚刚出台的这6份配套文件,谈谈中国电力行业的下一个十年。

在评论之前,先设定两个思考的维度或问题:第一,6个配套文件作为9号文的实施细则,是否解决了9号文的遗留问题?第二,6个配套文件留给了市场多少遐想?

接下来,先逐个分析下六大文件。他们分别是: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位在发布前看到过文件的权威人士日前问我,你对这6个文件如何期待,我的看法和他的看法高度一致的是:建立电力市场是当前的核心任务,是重中之重。

而这,也从6个配套文件可以窥见。6大文件中,《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两份实施意见均是围绕电力市场来拟定的。

而这,也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焦点。其实,在这次6个配套文件里,最让我眼前一亮的,其实不是那些市场万众期待的售电内容等等,而是6个文件的起草说明,里面基本上告诉了我们大部分的博弈和博弈留白,这对于研究中国未来电力的走向和下一个十年的远景最为实际和有用。

先来看看《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市场架构,文件称,起草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提出了“国家一区域”、“国家一省”两种模式。而为了充分包容各方意见,《实施意见》将电力市场体系表述为“区域电力市场包括在全国较大范围内和一定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两类”。按此逻辑,即将区域的概念扩大,将传统六大区域电网中的几个总体视为“全国较大范围的区域”,文件称“这一说法也符合世界范围内对区域市场的一般概念”。

好吧,这和当前按照“国家一区域一省”的电力三级交易市场立现区别。能不能这么理解,省及以下这一级别的电力市场建立要归地方政府建立?那么区域市场谁为主体来建立?我们看到,跨省跨区交易由北京和广州两大交易中心负责,那么,“区域”这一层是不是架空了?感觉这与当年“架空”五大电网区域电网成立分部的逻辑很像。

另外,《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明确并解释了电力交易机构如何“相对独立”。具体做法是: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

其实,对于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从这一轮电改一开始就是争论的“核心”。从调度独立到交易中心独立,再到交易中心相对独立,直到上述配套文件出台,才解释了什么叫“相对独立”,在此之前,笔者接触的几乎所有行业人士都表示对这一新名词没有概念。

让我们看看起草说明里的解释吧:

(一)关于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起草组考虑各方需求,曾提出过“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制”、“电网企业内设机构”,以及“会员制”四种模式。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有关部门和发电企业多次明确反对“电网企业内设机构”模式,认为这是维持交易机构现状,不是相对独立,不利于电力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起草组根据各方意见,确定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和会员制”。

(二)关于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关系。主要分歧在于日前交易由谁负责。为充分包容各方意见,并为今后实践留有余地,《实施意见》将“与调度机构的关系”表述为“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由调度机构负责。日前交易要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实践运行的情况和经验,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即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通过试点方案对日前交易由交易机构还是由调度机构组织予以明确。

看完,我们回到之前的设问:6个配套文件作为9号文的实施细则,是否解决了9号文的遗留问题?

看看上述起草说明,我们是否能够找到这个设问的答案?我的理解是:摸着石头先过河吧!
很多人将调度视为电改的牛鼻子,是这次电改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很多业内人士知悉此文件或参与文件讨论时明确提出了反对,但这次配套文件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解决,而是留下了“缺口”,那么,此后在电力市场的推进中很大概率会出现扯皮、推诿甚至运行事故,不信?那好,话先放这里。

好吧,这个难解决,那么,我们谈个好解决的,这个交易市场和机构啥时候建立呢?全国电力从业人员可都盼着呢。作为“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没有给出任何时间节点的“实施意见”。

不过,话说回来,一切没有想像的简单,一切也没有想像的无可救药。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一些值得玩味的“点儿”。

前几日,我在《能源与环保》微信公号上发表《【电改·独家】电力交易中心或设三级》文章时谈到过,其实除了售电侧改革释放的商机,电力交易市场的形成也将是本轮改革的一个亮点,一个远比股市更为刺激的资本交易市场正在悄然形成。因为这将会诞生一个比股市还刺激还值得“炒”的“电市”,一大批“电力行业的徐翔”或将诞生。一旦电力批发市场形成,不管是期货还是现货市场,都将是风起云涌,一会儿诞生一个千万富翁,一会你就可以赔得直接选择从国贸63层跳下去了,这话有点绝对,但是绝对是那么个意味。

接下来,谈谈万众瞩目的“售电侧改革”。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确立了售电主体和准入门槛。

按照“实施意见”, 在“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一栏中,第一位即“电网企业”,提出电网企业售电具有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的要求。而在“售电公司”一栏中,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即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明确电网公司可参与竞争性售电,这给了此前社会普遍争议的电网企业是否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的一个明确的回复和答案。

对此,该“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称:关于电网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已实施售电侧放开的国家,许多都允许电网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为保证市场公平,要对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加强监管,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设置。电网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能够保障售电侧放开初期供电服务和电力供应的平稳。同时电网企业也要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为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和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离。

好吧,那么反问一句,还有很多国家禁止电网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呢,这怎么解释?而且,9号文只列出了可以售电的主体,那么如同电网可参与竞争性售电,是不是没有写明禁止的都可以被认为可以?那么,9号文列出的主体是不是显得鸡肋了?9号文直接写明不能参与售电的不就得了?

好吧,这与中国电力未来啥关系呢?那咱分析下,第一,解决了电力职工面临的大面积下岗、转岗、跳槽的波动问题;第二,电网参与竞争后,拥有调度、交易中心和售电经验三大法宝,与拥有了发配售一体化经营权的发电集团,将上演历史上罕见的龙虎斗(之前发电集团在电网面前难有话语权,现在有电源在手,售电有了法宝),最可能的结果是,双方握手言和,共同开发某一地域的电力市场,但这,将可能遭遇另一方势力,即以省或以下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地方能源集团的售电业务竞争,握着地方用户和交易大权(现在简政放权在地方了,而且省一级设电力交易中心),三方将势均力敌,好吧,很可能三方还是合作共赢,完美大结局。

等等,这么就结局了?现在遍地开花的民营售电公司呢?一个个成立的比五大发电和地方能源集团都早,就等着分羹呢,这里,只能呵呵了,上市的那些公司们,快找券商和分析师去吧,炒上天的股票,那么大的泡泡,终究会灭的,不管你是加了“能源互联网“的概念,还是签署了多少战略协议和备忘录,劝君还是收手吧,除非,你就是资本市场吹泡泡用的,根本没想投资做售电。

另外还有三个配套文件,简单点评一下吧。本来电改最引人瞩目的输配电价改革,由于没有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介入,而且脱离了“输配分离“的5号文原则,各方都没有了吐槽的力气,包括我。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一个“强势的身影”出现了——财政部。财政部提出了两项修改意见:关于输配电价核定参与部门增加财政部。但起草说明称“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对于电价制定的职能界定得非常明确,一直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定价目录也明确,省及省以上电网电力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并没有参与核定电价的职能。从实际操作看,电价管理始终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并未参与。今后输配电价改革过程中如涉及相关财税政策,将充分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但不宜规定财政部参与具体输配电价核定。”

哈哈,抢蛋糕的事情,谁不想呢?

另外,《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主要提了“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在《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各地安排年度发电计划时,充分预留发电空间,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要求确定发电量,同时加强电力外送和消纳,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原则上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

这两条都对中国电力的下一个十年影响重大,如果实施意见得以实行,自备电厂将翻身,可再生能源也将翻身,问题是,这不会是纸画的蛋糕,供行业遐想的吧?一个实施意见能否有效约束强势的一方?

6个配套文件基本分析完了,我想,中国电力行业的下一个十年究竟如何相信你也可以想象个大概了。下面是我的三个遐想,仅供参考。

第一,十年后的电力市场会像中国股市一样是阉割版吗?
第二,当前风起云涌售电公司十年后谁还活着,谁在“垄断”售电市场和价格?
第三,电价交叉补贴改革后,居民电价和工商业电价十年后会否与世界接轨?
第四,电网十年后会是啥样儿?还会像现在这么屌么?
第五,哪个企业会是十年后电力行业的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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