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962-200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 光伏发电系统的术语与定义、使用条件、系统要求、子系统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在30kW以下的地面用独立 光伏发电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将入射的太阳辐射能转换为电能且不与公用电网连接的发电系统。 4使用条件 4.1环境温度:-10℃~+55℃。 4.2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 90%(25℃±5℃)。 4.3运行地点无导电、爆炸性的尘埃,无腐蚀金属、破坏绝缘的气体。 5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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