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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笔者在《想明白和想不明白的2015光伏产业》一文中,谈到“投融资环境会越来越好”时说过“银行信贷资金早晚会跑步进入”,这不,话音未落,近两日专业网站流传着一篇“招商银行《光伏发电行业信贷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很是吸引业内人士眼球。不是笔者能掐会算,实在是光伏电站市场的确定性收益诱人,比起战略资本的进入虽然晚了一年多,但银行总还是来了,剩下的是看哪家银行跑得更快。 读了“意见”,却难免有些遗憾,来都来了,干嘛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例如对于第三部分“光伏电站的行业参与者”,笔者有些想不明白了:对贷款对象进行分类管理以实现风险控制可以理解,但是对光伏电站的贷款思维,究竟是应该以贷款对象为主要考察标准,还是应该以贷款项目为主要考察标准?“意见”选择前者的思维值得探讨。 “意见”对贷款对象是这样划分三六九等的:对大型国有电力企业“可作为我行主要的目标客群。”对专业的电站开发商“我行可择优介入……部分客户。”对上游光伏制造企业向下游电站行业拓展,“原则上不介入此类客户。” 众所皆知,由于过去的时机把握和艰苦努力,所谓“上游光伏制造企业”实际是由民营企业构成的。本文不想讨论银行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因为这一现象,过去很严重,今后还会有。本文想讨论的是:光伏电站融资,不应以企业性质划分,而应以项目好坏划分。 不同融资项目的风险系数是不同的,大多融资项目由于其技术和市场的复杂性,非专业的银行难以评估其风险系数,侧重于对融资人资信的评估思维是成立的。但是光伏电站投资,由于产品标准化、风险和收益系数确定、准固定性收益金融产品性质突出的典型特点,贷款思维的基础应当是项目融资,即以评估融资项目为主而不是以评估融资人为主。 现实中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型国有电力企业”未必取得了最好的光伏电站项目,而“上游光伏制造企业”的民营企业未必没有取得最好的光伏电站项目。现实中出现这种结果的概率是很大的,而且会越来越大,于是,银行在光伏电站融资中出错的概率也会越来越大。 坚持依据国有还是民营企业性质进行融资标准划分的思维是一种懒惰的思维、过时的思维,在光伏电站投资市场犹是如此。首先,“上游光伏制造企业”的民营企业不是一般概念中的民营企业,他们是全球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我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是最有可能实现’中国创造”的企业。其次,现行光伏电站市场中的商业模式不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模式,仅仅是一种拼关系、拼资金规模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很快就会改变,“意见”的贷款思维将被证明是错误的。 光伏电站市场的贷款思维应当是以项目贷款思维为主。项目贷款是指为特定工程项目而融通资金的方法,是以项目本身具有较高投资回报的可行性或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它与一般贷款的最大区别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项目本身。我国银行贷款形式中是有项目贷款业务的,但过去长期停留在概念上,偶尔表现在国有企业执行的大型国家项目中。 总之,在其他贷款项目中,由于风险、收益的不确定,首先评估贷款主体的逻辑也许是成立的;在光伏电站贷款项目中,由于风险、收益的确定,选择项目贷款的思维一定是成立的。 参考资料: 招商银行《光伏发电行业信贷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