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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分布式发电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2015-2-10 22:53| 发布者: 硅胶板| 查看: 21334| 评论: 0|来自: 中国光伏测试网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 ...
4.分布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业主)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附表2);供电公司自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单位(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非法人(即个人)项目可合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5.供电公司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向项目单位(业主)提供验收意见(附表3);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供电公司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并网转入商业运行。

第八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1.新建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介机构完成安全性评价后10日内填写备案表(附表4),将有关材料与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一并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山西能源监管办在确认备案资料齐全后,出具备案回执。供电公司依据备案回执对分布式发电执行商业运营上网电价。

2.供电公司应优先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应急调度。

3.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方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个人和家庭用户在内的所有投资方,均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4.分布式发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能量输出和燃料消耗计量数据,接受检查时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

第九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上网情况实施监管。

1.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当以自发自用为主。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既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也可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电力用户用电量显著减少或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全额上网。

2.供电公司应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分布式发电的余量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并按季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

3.用户拥有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能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不足电量向供电公司购买,并签订供用电合同。

4.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余量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供电公司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5.供电公司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网供电量分别计量,并免费提供和安装电能计量表,上网与网供电量分别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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