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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电费结算和服务收费情况实施监管。 1.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其他分布式发电系统备用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2.上网电费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进行结算。结算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按月结算。 3.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2号)规定执行 4.供电公司在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业主)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1.风力、太阳能、生物质、地热、海洋能等新能源分布式发电享受国家资金补贴。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全电量补贴的政策,其他分布式发电的补贴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向能源监管机构完成备案后,电网企业应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省内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文件应同时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
1.分布式发电并网接入情况,包括并网运行项目个数、项目名称、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接入时间及详细清单; 2.分布式发电交易情况,包括总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供电量,电价执行、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等; 3.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