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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可采取下列措施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开展检查: 1.进入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检查; 2.询问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发电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分布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因并网接入、并网运行、履行合同、电量结算等发生争议,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第十七条山西能源监管办每半年编制山西省分布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开分布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业主)和电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山西能源监管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3.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 5.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