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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刘汉元委员指出,“渔光一体”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又存在以下主要障碍: 第一,土地性质制约。东部地区传统的成片鱼塘,大多数属于农用地,水面上不能安装太阳能等固定周期较长的建筑物,虽然在鱼塘上面安装光伏发电板并未改变池塘养鱼的性质,但目前在办理“渔光一体”的审批手续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手续时,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地块考察结束后还需到当地国土局查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质现状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以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等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渔光一体”在推广时,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因此会造成“渔光一体”项目在推广拿地的时候,部分地方的国土部门不同意在鱼塘尤其是新建渔场上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渔光一体”的发展,有悖于国家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甚至还会造成部分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可能。 由此可见,“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研究,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因此,刘汉元委员建议, 第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发展模式,是打造光伏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模式的重要基础,但该模式的发展深受土地使用性质的制约。建议国家农业、国土、能源等相关部门,联合牵头并针对“渔光一体”项目实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质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对开展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的鱼塘进行备案并视为农用地范畴,促使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两不误,从而解决“渔光一体”项目实施时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颈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直接用于商业开发,要先由国家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再通过公开招拍挂走向市场,而在未来的集体土地改革中,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既有体制瓶颈,获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间,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机会。同时,针对确权的农民个体土地,需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力,允许百姓和企业直接进行流转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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