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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上网系统备用费 目前国家政策已经规定了,取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的系统备用费。但是,国家在规定了自发自用可以改为全额上网的政策中,忽略了分布式光伏电站在接入企业变压器时候的系统备用费缴纳问题,从而导致上述政策无法落地。 鉴于工商企业在休假、停产以及经营困难的时候,出于企业自身的考虑,经常报停企业内部的变压器,从而导致安装在工商企业的屋顶分布式电站无法通过企业变压器上网。如果需要上网,就要缴纳非常昂贵的系统备用费,使得光伏发电企业宁愿选择弃光,也不愿意发电上网,这大大浪费了社会资源,在电力体制运行中是完全不合理的规定。 因此,取消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上网系统备用费是保证电站投资者利益和节约社会资源的必要措施。 四、建立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制度 1、分布式电站的立项纳入建设规划的正规管理 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都是建立在经过规划批准的建筑屋顶之上。与这些具有完善建设手续的建筑物相比,光伏电站通过规划备案之后办理产权登记存在着无法办理的法律障碍。基于政府工作程序中,土地登记是规划备案的基础,绝大多数规划部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很难接受和办理。因此,政府应该明确规定,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只要有与屋顶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必须给予规划备案,并且此规划的撤销同样必须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建立分布式电站的不动产产权制度 在规划备案的基础上,光伏电站实行产权登记制度。经过政府完成备案手续以及政府指定机构验收电站之后,允许建成发电的光伏电站在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完成产权登记,最好是能够颁发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登记证书,拥有者可以和屋顶业主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经过产权登记的光伏电站,按照物权法对应的法律条款保证拥有者的利益,成为投资业主的资产登记法律文书。 3、立法消除分布式电站的存续风险 经过产权登记的光伏电站,在面临企业改造、城市改造,土地性质变更等行为时,电站企业能够以产权主体身份进行协商和谈判,涉及政府的应该按照不动产权补偿办法给予补偿。如果屋顶业主基于自身发展需要,改造和拆除此类电站,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过政府规划批准或者备案,可以选择重新在原址建设光伏电站,也可以是原业主提供其他屋顶,以相同的租赁条件提供给电站业主,以用于重建光伏电站。 在政府需要企业整体搬迁,企业不再存续的情况下,政府除了承担因为城市规划使得光伏电站拆除和重建的损失以外,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屋顶,让光伏电站整体重建。此类电站同时还要确保原批准电价按照20年的时间延续有效。 五、规定电网成为分布式电站结算主体 在目前国内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消除电费按时按量缴纳的风险,规定电网成为分布式电站结算主体是唯一的解决办法。 建议规定分布式发电的收费,全部由电网企业代收代付,可以考虑给予电网适当的征收管理费用。根据国家政策,度电补贴的计量无论是自发自用,还是余量上网均由电网企业认定。所以电网公司不增加技术上的工作量,只增加财务管理上的工作量,应该是最方便、快捷、权威而有信用的电费征收单位。根据笔者测算,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可以按照1%的金额向电网企业缴纳征收管理费,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可以找2%的金额向电网企业缴纳征收管理费,都足以弥补电网企业在这其中所支出的成本。 后记: 根据笔者向行业众多专家和学者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只要政府做到以上五条,就一定能解决目前分布式光伏电站进程缓慢的问题,从而将我国分布式光发电的建设推向高峰。 此文同时要感谢所有为驱除雾霾,热血报国的行业专家和学者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作者介绍:北京君阳投资有限公司 彭立斌 彭立斌,男,高级经济师。现为君阳太阳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北京君阳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曾任广东省电力一局局长助理。有20多年的电力行业从业经验。曾担任广东省粤连电厂董事会董事、广东省云浮(B)电厂董事会董事,对项目发起、组建、融资和承包管理有丰富的经历;曾担任香港铂阳太阳能技术控股公司(现汉能太阳能集团公司)执行董事,对于香港资本市场和太阳能领域的发展有深刻的研究和操作经验。在香港和内地专业媒体著有大量有关光伏产业政策和应用文章。 Mr. PengLibin, executive director of Jun Yang Solar Power Investments Limited - a Hong Kong main board listed company and the President of Beijing Jun Yang Investment Limited. Mr. Peng was the assistant director of a Power Bureau in Guangdong Province with more than 20 years experiences in power industry. He had been an executive director of Yuelian Power Plant of Guangdong and an executive director of YunfuPower Plant B of Guangdong. He has rich experiences in the initiation, formation, financing and EPC management. Mr. Peng was an executive director of Apollo Solar Energy Technology Limited and has profound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sof Hong Kong financial market and solar energ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