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明确配套保障
梳理明确开展桌面研究和现场检查工作的单位对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支持保障需求。 水电总院会同中国电科院、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共同梳理提出赴各重点检查项目现场时项目单位需提供的软硬件和人员配套及其他需求; 重点省(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派出机构组织省内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单位的实际需求提供现场工作便利; 其他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派出机构统筹明确本省检查工作配套保障措施; 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准备备检资料,组织相关技术负责人员按行程安排保障现场检查效果。
四、进度安排
2015年4月30日前,形成各省区实施方案; 2015年5月,各重点省份备检项目单位准备备检资料,检查单位落实现场检查人员及设备,同步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开展桌面研究工作。非重点省份组织开展本省自查资料及人员筹备工作; 2015年6月,开展重点省份现场检查工作和其他省份自查工作; 2015年7月31日前,水电总院汇总检查成果,形成成果报告初稿报送国家能源局,非重点省份形成自查成果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进行成果验收工作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五、工作成果
1.《重点省区光伏发电质量分析报告》 2.《重点省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质量检查专题报告》 3.《重点省区光伏发电设备质量检查专题报告》
六、项目检查材料清单
1.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装机容量、太阳平均年辐照量、年日照小时数、建设时间、发电时间、累计发电量、组件及逆变器型号和生产厂家、组件类型及单体容量、组件是否可调及调节方式、逆变器类型及单体容量、项目所在地海拔高度;对分布式光伏还应提供建设方式等相关信息; 2. 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文件。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建设单位及人员资质文件和设计文件,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运行情况登记表,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工程施工涉及的组织与方法文件等; 3. 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等主要设备认证文件; 4. 监理单位的工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及调试质量验评结果统计; 5. 设计图纸、施工图交底意见、重大设计变更及处理意见资料文件; 6. 并网运行安全检测及性能验收文件; 7. 项目专项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 对未进行现场抽查的项目,还应提供光伏组件布置、直流汇流箱、交流汇流箱及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整体布置、安装等多媒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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