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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光伏企业高管反映地方征收土地税让企业负担累累。“以内蒙古为例,一个100MW的地面电站,需要一次性缴纳4000万元耕地占用税,每年缴纳800万元土地使用税,算下来20年有累计2亿的税收。”这位高管举例说。 不该征收的土地税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土地使用税和未利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本不属于纳税范围,但很多地方无视法规条理,肆意向企业征税。” 该高管表示。 记者查阅多个政策文件后发现,部分地方税务部门针对光伏电站设立的土地税收政策并不合理合规。那么,有哪些税不该收? 第一,未利用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全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 《暂行条例》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作出征税规定,而未涉及对“未利用地”的征税,因此,未利用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以内蒙古为例,上述企业高管表示,根据土地性质,如确实是农用地,10MW的光伏电站大致需要缴纳400万元的耕地占用税,“但事实是,在未利用地上建设光伏电站,也被征收这么多的税。” “耕地占用税出台是为了保住耕地红线出台的,未利用地不应在纳税范畴。” 第二,租用的土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记者了解到,对于光伏发电的用地问题,国土部、自治区国土厅于2014年4月份组织了调研,认为租用的土地没有改变地貌,没有改变用途,还属于农用地,不需要转为建设用地,而且还可以在租用的土地里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因此,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光伏发电站,不符合《暂行条例》中的建设用地税收规定,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租用的土地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根据该条例,光伏电站如果租用村、嘎查集体(注:蒙古族的行政村叫做嘎查)或农牧民个人的土地,村、嘎查或农牧民出租土地并取得收入,是该土地的第一使用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承租方不是该块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因租用的土地还是从事农业生产,只是在空中分散地安装一些光伏板,因此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光伏企业高管告诉记者,地面光伏电站其实是一地两用,农牧业和发电共生共存,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典型。 记者调查发现,在内蒙古,10MW的电站需每年支付100万的土地使用税。在新疆部分地区,土地使用税按照每年每平方米0.5~3元的标准征收。凡在当地建光伏电站的企业都会和当地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免征或返还土地使用税。但事实是:基本上没有免征或者返还的。 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多家光伏企业向记者反映,地方政府为了做业绩、搞创收,自行收取各种土地税,这无异于旧社会的苛捐杂税。 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内蒙古开始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以来,税务部门执行的税收政策是对项目内升压站、逆变器室、箱变基础、办公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占地,以征占的方式转为建设用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不改变土地原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租地使用协议的安置光伏板的用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前几年在内蒙古投资光伏电站并不需要缴纳土地税。而到了2014年,政策环境陡转直下,地方政府自行改变了税收政策,对光伏企业增设了多项税收。 记者获悉,去年以来,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向多家光伏企业下达了催缴税通知,并查封了几家光伏发电站的账户,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积极性。 在税收重压之下,包括五大电力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已向地方税务局、地方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诉书。能源局副局长刘琦去年9月份曾赴新疆哈密等地区考察,对地方乱收费现象表达了不满。 “这样收税是革我们国家新能源的命。”前述企业高管忿忿道,“光伏是绿色电力,有利于荒地的植被恢复,根本不应该征税。很多荒地居然当作林地或耕地收取补偿也太不象话了,不符合国家发展新能源的战略规划,更违背了国家倡导的求真务实之风。” 光伏电站土地税问题亟待规范 地方税收部门对光伏电站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没有法律文件依据,甚至是相悖的。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任何与《暂行条例》不符的解释,都应该是无效的,且只有国务院有权作出解释。 有光伏企业高管于去年“两会”期间提交了有关税收问题的议案,议案指出,国家应做好国家税收的系统规划和顶层设计;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机制与作用。 2014年9月初,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将光伏提到“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度,给予了光伏前所未有的重视。作为绿色电力的光伏发电,本应该是被充分鼓励和支持的产业,而地方政府却在税收问题上设槛,只考虑一时的财政表象,无异于“杀鸡取卵”,阻碍的是整个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可再生能源对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 而极为讽刺的是,光伏行业的电价补贴往往能拖则拖,在征税方面却摆出一副“急先锋”的姿态。 就在本周二(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切实增强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始终坚持依法征税,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收“过头税”、空转、转引税款、突击征税等违规行为。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实现税收收入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在此消息下,业内人士寄希望于光伏行业税收政策重回规范轨道,呼吁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这个新兴的绿色产业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为光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一方沃土。“税务部门应汇同发改、国土、草监、林业等部门调查研究,既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又要针对光伏发电行业的特性,合理科学确定征税范围,给国家战略新型产业以定心丸。”前述高管给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