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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2015-8-15 11:42| 发布者: solartest| 查看: 28285| 评论: 0|来自: 中国光伏测试网

摘要: 南郊区、新荣区、左云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为了将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建成光伏新技术示范地、领跑技术实践地、先进技术聚集地,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转型、沉陷区综合治理、贫困人口 ...
南郊区、新荣区、左云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了将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建成光伏新技术示范地、领跑技术实践地、先进技术聚集地,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转型、沉陷区综合治理、贫困人口增收、生态保护,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市政府研究制订了《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5 年7 月6 日

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将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建成光伏新技术示范地、领跑技术实践地、先进技术聚集地,有效解决土地资源利用、搬迁农民生活和能源结构调整问题,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区建设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的复函》(国能新能【2015】222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 号),结合大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区指大同煤田开采影响范围,包括大同市南郊区5 个乡镇(平旺、口泉、鸦儿崖乡、高山、云冈镇)、新荣区两个乡(西村乡、上深涧乡)、左云县6 个乡镇(店湾镇、水窑乡、马道头乡、张家场乡、小京庄乡、鹊儿山镇),共计13 个乡镇、1687.8 平方公里。规划从2015 年到2017年,用3 年时间建设300 万千瓦先进技术光伏发电项目。其中:南郊区100 万千瓦,左云县120 万千瓦,新荣区80 万千瓦。2017年后继续发展。

第三条基地建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基地建设统筹兼顾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与相关产业发展。电站建设鼓励高技术示范、矸石山治理、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鼓励企业投资光伏下游配套产业以及运维检测咨询等服务业。

第二章 主要技术标准

第四条基地全面执行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 号)“领跑者”计划技术标准,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6.5%和17%。

第五条基地光伏电站首年系统效率不低于81%。当年太阳总辐射量不低于5464MJ/m2时,100MWp 容量光伏电站第一年发电量(关口上网电量)不少于15000 万kWh,太阳能辐射量及电站装机容量不同时,按比例类推。光伏电站系统效率的考核由信息管理系统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检验。

第六条逆变器的最高转换效率不低于99%;逆变器的中国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第三章 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七条光伏基地建设采用“电站——片区基础设施——送出线路工程”模式,以片区为单元分年度实施。为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要求、保证前期工作协调统一、提高建设质量,基地110kV、220kV 汇集站以及连接线路、交通道路、供水供电等作为片区基础设施由大同国投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统一代建,费用由投资商按权属和容量分摊。大同国投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只收取不超过3%的项目管理费,不考虑利润等其他收益。

第八条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及国家光伏产业管理要求,建设基地信息管理系统,为光伏产业的有效开发与监管提供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基地公共基础设施范围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地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体化”设计原则,在统一的通信平台上,配置一体化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对基地各类设备的监测。

第十条基地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光伏子站之间采用统一的标准、接口和协议,通过各系统之间真正的互连互通,实现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子站的信息互通。

第四章 基地项目用地办法

第十一条光伏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仅限于永久性设施用地,由生产区、生活区、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三部分组成。生产区用地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和厂区内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区用地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发电场用地采用流转方式有偿使用,不改变土地性质。鉴于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后土地闲置、生态植被脆弱现状,充分发挥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对光伏电站用地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模式,鼓励流转使用弃耕地和林木蓄积量低的林地,以光伏产业作为农林业发展的支撑,“一、二、三产”规模化立体发展。

第十三条林光互补模式以流转使用的林地生态效益逐年显著增加为前提,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影响灌木生长。具体做法是:抬高光伏列阵支架,最低点高度高于灌木1.2 米的平均高度,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加强施工现场监管,不得破坏现有植被,保证林地用途不改变(对少数生长过快过高的灌木适时进行修剪);在宜林地块,企业在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在光伏列阵之间,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林,增加生态效益,美化场区建设,共建生态文明。为保证流转林地的生态效果,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光伏企业要将林业生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项目竣工时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林业生态验收。光伏企业开工前须缴纳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标准为3000 元/亩。林业生态工程达到标准要求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用地执行当地工业用地价格。流转用地租金指导价格为:林地年租金400 元/亩;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年租金350 元/亩;未利用地(含宜林地)年租金250 元/亩。年租金可在指导价格上下浮动,年租金乡、村两级统筹部分不得超过总额的2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第十五条基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含林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国土、林业部门协调,优先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平衡解决。

第十六条在现有税收政策条件下,基地项目流转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家和省另有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投资主体选择

第十七条投资商注册资金在5 亿元及以上。

第十八条投资商需持有运营一定规模的光伏电站(中国投资商可计入国外光伏业绩,外国投资商应为国内业绩);光伏行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拟投资新技术、新模式示范的,可适当降低业绩要求;山西省属总资产超过1000 亿元的能源企业可适当降低业绩要求。

第十九条投资商必须在大同当地成立全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主体,负责光伏电站设计、建设、运营、维护。

第二十条投资商应承诺在25 年电站寿命结束之时,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拆除电站内所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当地政府认为可以不拆除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投资商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外,投资商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至项目投入商业运行5年,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得到大同市政府的许可。

第二十二条投资商承诺按照基地技术标准、质量与考核要求建设光伏电站。

第二十三条在满足以上第十七——二十二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双向选择企业和项目。选优流程为:报名→评优→企业选择项目→市政府批准并签署开发协议。选优全程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原则,要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选优工作在国家能源局批准实施方案20 天内完成,对于签署开发协议的项目单位,即视为已获得年度指标、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第六章 项目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基地项目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电力接入等专业服务机构由基地办组织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与企业选优工作同步进行。项目单位入驻后与相关中标机构在中标价基础上自主洽谈确定服务方式,同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批服务分备案与可研、专题报告及设计、施工准备、电力接入准备、并网与验收五个阶段。项目需通过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技术方案的确认,以此作为前期工作的基础。市基地建设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项目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办理,并与省对口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各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集中推进审批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将大同光伏基地项目列为本企业同期重点实施的项目,全力开展相关工作;项目所在县(区)是项目推进责任主体,要将项目推进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切实解决影响项目落地的相关问题;各部门是相关业务手续服务责任主体,要围绕本部门工作职责高效主动服务项目。各相关方面做到目标明确、分工明确,全力推进项目各项工作。市基地建设领导组按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项目如期建成。

第七章 项目验收考核

第二十七条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后,应通过建设管理、电力、消防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基地办或其指定机构的综合验收,以确定投资商已经满足光伏基地的技术标准要求。验收程序包括:自验收、各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综合验收等。

第二十八条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基地项目建设纳入各相关县区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对任务完成好的县区、服务质量高的部门进行表彰,对项目前期推进快、建设进度快的项目给予奖励。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服务差的县区、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没有将基地光伏项目列为本企业重点实施项目、不能按进度目标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的项目实施单位要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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