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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TIP谈判的地缘战略目的 TTIP谈判具有深远的地缘战略目的。第一,管理和抑制新兴大国权力上升,迟缓国际体系权势转移的速度。冷战后,中印等发展中大国进入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利用国际体系分工,不仅促进了经济增长,还获得了一些相应的权力,继而提出了调整和改革现有体系内不合理权力分配的要求。2008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及随后发生的“欧债危机”,也加快了国际体系内权力关系的调整,如IMF投票权重比例的调整、G20经济治理机制创立、金砖国家协调机制创建等。从权力转移理论角度出发,美欧将新兴大国权力提升、要求平等参与国际机制,视为对战后美国及其盟友塑造的国际秩序的挑战,并采取制度性联盟方式予以应对。权力转移理论认为,国际体系的兴衰主要是国家权力的增强和衰退,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被崛起国所取代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满现状的崛起国将挑战守成大国,加速权力转移,进而依据自身意志在国际层面创造一套全新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安排,从中获得与其力量相一致的利益。反过来,守成大国则利用现有体系的益处,吸引尽可能多的满足现状国家,缔造或巩固优势联盟来阻止任何挑战。⑧美国副总统拜登就提出,TTIP和TPP为美国提供了一个塑造全球经济的机会,并可借此增强美国的全球领导力。⑨德国国际与安全研究所的报告也称,TTIP是为了应对亚洲崛起侵蚀跨大西洋伙伴在国际贸易体系内的领导地位、而由美欧决定推行新经济规范的“意愿联盟”。⑩ 第二是巩固美欧在全球产业链和国际贸易分工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提振西方价值体系和制度模式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欧美利用全球竞争优势和强大的创制能力,将公共采购、知识产权、竞争规则以及社会、劳动和环境等均纳入全球价值链考量,不仅可以确定于己有利的规则标准,而且还可为潜在竞争者进入设置制度障碍。新一轮全球经贸规则将服务、金融、高科技、新能源等领域纳入其中,有利于发达国家保持竞争优势。这种由发达国家“需求引导”设置规则门槛的方式,将削弱新兴大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及规则制定的机会和权力,增加中国等新兴大国的发展成本和市场竞争成本。中国入世所争取到的话语权可能被重置,国际贸易将遭遇在新规则下“合法的”贸易壁垒。中国要想成为贸易强国、提升服务贸易水平,将面临结构性难题。(11) 第三是维护和重振西方自由秩序。国际金融和债务危机结束了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的黄金期,欧美制度优势遭遇质疑和挑战,而与之不同的经济治理模式的成功,则在国际经济体系内增加了制度多样性,美欧战略家和舆论一时纷纷议论“世界进入后华盛顿共识时代”、“世界迈入一个后美国、后西方时代”等等。因此,TTIP突出了制度和价值观内涵,强调“意愿与能力联合”。拜登强调,TTIP要发展出一条反映美国价值观的新道路。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则认为,TTIP旨在增加“西方和自由世界在世界经济和政治事务中的分量”。马歇尔基金会报告称,TTIP之一大重要性就在于它可能成为新的西方自由秩序的核心。(14)TTIP不仅有助于强化国际秩序规则,对重振西方而言,TTIP既具象征意义,也是现实主张。 (三)世界经济趋势对TTIP地缘战略意图的制约 正如巴里·布赞所说,与20世纪不同的是,当下维护全球经济发展符合所有大国的利益。所有大国在某种程度上都依赖经济相互依存,无法从中抽离,它们都视维持一个有序的全球贸易、生产和金融体系为己任。美欧通过TTIP重构和主导21世纪全球经贸规则,并以此阻止新兴大国分享国际体系权力的意图十分明显,然而,全球化改变了现有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彼此既有竞争又高度交融,这种高度的相互依存关系业已成为国际体系演变和大国关系发展的结构性约束。 TTIP意欲改变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但其运行基础依然需要依靠全球化和高度相互依存的世界经济。维护未来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需要大西洋民主国家与新兴大国的共同努力,而非仅靠美欧一方。当前,全球范围内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它不仅来自发达国家,也开始来自发展中大国。根据联合国贸发会《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2013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比2012年增长了9%,2014、2015年仍将继续增长,而在2013年,中国已上升为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18)资本的全球流动推动生产一体化和生产要素跨境流动,进一步加深经济全球化,世界进入全球生产链、全球供应链和全球价值链三位一体的时代,国家之间的经贸关系开始由单一的竞争排斥,转变为分工合作与竞争角逐并存,各国都成为同一链条上的利益相关者。 尽管TTIP谈判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但它仍是一种国际制度形式。按照国际制度理论,国际政治的复杂性和国家利益的唯一性,迫使各种行为体必须使用讨价还价、相互妥协、得失计算、风险分散等办法来争取双赢或非零和结局,为此,国际行为体要不断进行选择和判断,不断修正和改进自己的信息条件和基本目标,使自己从国际制度中收益最大化。(19)TTIP的谈判进程充分反映了这一特点。美欧双方在市场准入、监管兼容方面存在诸多分歧,在达成目标的具体步骤与时间安排上,双方也并不能“一步到位”。对此,谈判方也开始有意降低谈判协议可能对自己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的影响。在欧盟看来,缔结TTIP不能贬低其与亚洲特别是与中国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损害与亚洲大国的经济关系。 同时,与全球经贸规则变化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也处于动态调整进程。TTIP可能会促使发达国家及与其有紧密经贸联系的国家开展新一轮改革开放。这一改革不仅仅来自TTIP谈判的压力,也是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主动回应。可持续发展、劳工、环境保护等观念正在改变贸易、消费方式,重塑世界经济,投资开始超越贸易对一国国内经济体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不管TTIP协议何时及如何达成,都揭示了全球经贸规则改革的走向,即在框架、内容、条款等方面,新一轮更高标准的自贸协定都将提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和承诺,超越WTO的政策领域。国际贸易规则开始从边界规则向边界后规则扩展,越来越多地涉及一国国内政策,如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劳工、环境、国有企业行为、技术贸易壁垒等。发展中国家要想实现社会经济进步,就必须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强自身改革。 TTIP谈判与中欧关系面临的挑战 当下,开展TTIP谈判已置于欧盟对外关系的优先地位。由于欧美分别为中国第一、第二大贸易伙伴,从理论上讲,如TTIP谈成,中国极有可能经受贸易投资替代转移效应的冲击,TTIP规则也将成为欧盟与中国进行投资和自贸协定谈判的参照基准。中国在与欧盟的经贸合作中将面临双重规则挑战,既有以互惠市场准入问题为核心的传统贸易规则的挑战,又面临以监管问题为核心的新贸易规则的挑战。TTIP将使欧盟规则壁垒合法化,欧洲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竞争力成本将不断增加。具体而言,TTIP谈判对中欧关系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欧盟对华规制趋强 规制是欧盟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层面。欧盟治理研究更将规制作为欧盟政治活动的中心支柱,视欧盟为“规制国家”,如法律和规则在建立欧盟单一市场过程中所发挥的强制性约束作用。鉴于欧洲一体化的经验,欧盟将国际体系视为一个有规则和法律约束的社会,重视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欧盟对外规制包含“硬力量”与“软权力”两个密切相关的方面。以欧洲单一大市场为后盾的贸易政策,是欧盟规制其伙伴国行为的最强有力的工具。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独享的权力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贸易政策领域,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关键领域。同时,《里斯本条约》第一次明确将贸易政策作为欧盟对外行动政策的手段。2014年5月22日,德古赫特在柏林发表演讲时提出,贸易政策将继续成为欧盟积极塑造全球化的强大工具,且双边贸易协议也将进入“立法协定”范畴。 “软权力”或“规范性权力”已成为欧盟国际角色的一个重要维度,是欧盟借以影响世界的主要手段。欧盟一直善于利用贸易议题,推广欧洲价值观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劳动力标准等公共政策目标。《里斯本条约》规定,贸易政策应捍卫欧盟价值观、根本利益、安全及独立,致力于巩固和支持民主、法治、人权和国际法原则。德古赫特表示,欧盟所有的自贸协定都将包含可持续发展章节,需要反映社会、劳动和环境等议题。(24)作为市场准入规则的附加条件,欧洲在环境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权利与劳动条件等方面,将对中国提出更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欧盟确立标准的能力展现出重要的商业和政治优势。德国特里尔大学教授汉斯·莫尔认为,标准的制定涉及技术与政治层面,因此,标准反映了优先的拥有权或更大的便利、优先的市场或调节性权力,更经常的是,它们或许是两者的结合。如果欧盟能够在国际关系中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么,其首要的任务就是确定标准,尤其是确定全球经济交往的标准。(25)当前,市场准入越来越成为欧盟对华规制的主要措施之一,规制的重点领域包括服务与投资的市场准入、开放公共采购、出口信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知识产权执法、不受限制地供应能源和原材料、推行国际标准跨越监管障碍、国有企业的商业行为等等,而这些都是国际经贸新规则重点涉及的领域,也是TTIP谈判的关键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里斯本条约》,欧洲议会通过审读议案和批准预算的权力,获得了对外事务“共同决策者”的地位,其对欧盟外交政策的制约有所强化。尽管规范原则一直处于欧盟自由贸易关切的第二位,欧洲议会尚未挑战欧委会有关人权关切应以其他渠道予以重视的立场,且成员国和贸易政策专家大多反对欧洲议会过多干预贸易政策,但欧洲议会已经介入欧委会与美日开展自贸协定谈判的早期阶段,这预示着强调价值规范的欧洲议会将来也会参与中欧自贸协定谈判。 (二)中欧对等竞争压力增大 针对中欧经贸关系,欧盟越来越强调与中国建立平衡的市场关系,企业对等进入对方市场,主张在“同一水准”上开展对等竞争。在金融和债务危机之后,欧盟对华经济政策的互惠、对等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欧盟将公共采购领域作为切入口,施压中国开放市场,旨在进入中国公共交通、医疗器械、制药及绿色技术等市场。2011年欧委会酝酿修改贸易防御工具,针对那些限制外国公司竞标公共采购的国家进行立法,对拒不向欧盟企业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实施限制,迫使对方对等开放。此举意在为欧洲企业在其他国家增加竞标公共采购的机会,报复那些将欧洲企业排除在公共采购市场之外的国家。该项立法被认为主要是针对中国。欧盟还通过《WTO政府采购协定》向中国提出高水平的出价清单,要求中国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市场。 为了对等竞争,欧委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合法且隐蔽的贸易保护手段,在非关税壁垒上重新建立市场准入政策,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欧盟企业的利益。欧委会针对中国的贸易壁垒指控主要集中在非关税壁垒领域,包括本土创新支持、稀土出口限制、出口信贷与补贴、政策扶持战略性新产业,如清洁能源、电动汽车、TCT、宽带、制药业等。欧委会以缺乏互惠为由,对中国企业进入欧洲能源、电信等一些敏感领域设置投资障碍。为了帮助欧盟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并维护其利益,欧洲议会甚至要求欧委会制定更加强硬的贸易防御措施,抵抗中国低价产品进入欧盟市场。2013年上半年,中欧爆发的光伏产品贸易争端,就是欧委会为确保欧洲再生能源工业与中国对等竞争的典型案例。 欧方对华诉求中最具挑战性的是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谈判,尤其是涉及金融、电信、物流等行业。在2014年10月第28届中国—欧盟经贸混委会上,中国承诺限制对电信企业的出口信贷,欧盟则承诺,立即启动撤销对华为、中兴通信设备反补贴案的内部程序,这实际上也是中国面对欧盟在电信领域对等竞争要求所做的妥协。2013年12月,欧委会修订欧盟普惠制规则,中国将从欧盟普惠制下毕业,所有产品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欧盟强调双方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的对等开放原则。欧委会表示,欧中投资协定需要确保现有的开放水平,并创造新的进入彼此投资市场的自由化条件,关键是改善投资者及包括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在内的资产待遇。 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改变了中欧力量对比,欧盟开始更多地从市场竞争角度看待中欧关系。过去10年,欧盟在国际竞争力、生产效率和全球市场占比方面均有所下降,同时又面临公民福利的制度压力。而欧盟要求与中国对等竞争,其深层原因在于欧盟认为中国已进入全球价值链的上升通道,进入欧美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领域,为此,欧盟尤其关注中国的本土创新政策、发展新产业政策,并将其作为贸易投资壁垒,这也是欧盟经常针对中国电信企业和光伏企业发起各种调查的原因。 对中国而言,中欧对等竞争压力巨大。尽管中国经济总量大,但发展不平衡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发展中大国仍然是中国的基本定位。(27)中国在经济实力上升的同时,依然需要面对经济发展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困难等一系列挑战。欧盟忽视中欧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差别,以互惠原则要求对等竞争,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正义的责权对应性,多少带有“劫贫济富”的意味。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过程中,欧盟能否充分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公平地开展竞争与合作,无疑将是检验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试金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