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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有限公司(Hareon Solar Co.Ltd)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香港拟与康富国际签订《买卖合同》,海润香港拟向康富国际采购总金额为 1,141.19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7,387.04 万元)的光伏组件,为确保海润香港与康富国际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本公司愿意为海润香港履行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 5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二、对《关于聘任高欲晓先生为公司总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高欲晓先生为公司总裁,高欲晓先生的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 徐小平 金曹鑫 郑垚 2015 年 12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