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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能否推动光伏风电良性发展?

2016-2-13 22:12| 发布者: 阳阳| 查看: 3742| 评论: 0|原作者: 马建胜|来自: 中国电力报

摘要: 从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正好走过了十个年头。十年来,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配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的发展阶段,对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 ...
       从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正好走过了十个年头。十年来,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配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的发展阶段,对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法制建设推动行业发展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整整十年时间。期间,在2009年12月26日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修订,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规章,《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政策办法。

  随着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逐步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建设过程,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主干,辅以《电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30多部相关法律以及若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及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分类分地区上网电价管理和电价附加费用补偿、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及补贴等主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在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等专项发展规划中,也确定了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和布局。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加快发展。

  同时,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相关部门制定了多个专项规划,加快对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目前,已基本形成涵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技术研发、检测认证、配套服务的完整产业链。

  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快速发展。截至“十二五”末,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球总量的24%,新增装机占全球增量的42%,已成为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

  到2015年底,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3.2亿千瓦、1.2亿千瓦、4300万千瓦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4.8亿千瓦左右。

  同时,当前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全力推进,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可以说,新一轮电改也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推动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尚待进一步理顺和创新发展。

  比如我国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与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较高,与用电负荷区域分布不平衡。内蒙古、甘肃等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就地消纳困难,需要远距离、大容量输送通道与之相配套。

  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

  另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有待健全。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补贴申报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

  我们也看到,我国在新能源利用技术上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整体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风电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核电技术还是储能技术、电网技术,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创新发展空间。

  因此,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尚待进一步理顺和创新发展。比如增加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常规发电高,如果不强制性规定发电企业承担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义务,发电企业不会自觉产生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因此,所谓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度是欧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目前只是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全部发电量中所占比例的指标,该指标并不直接约束特定的发电企业,如果不根据前述指标为每个发电企业设定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的实现将缺乏制度保障。

  另外,市场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应该充分考虑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稀缺及环境外部成本的能源产品价格和税收机制,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深化推进的过程中,应该继续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建立适应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运行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及促进区域微电网应用的协调机制,保障对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切实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十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逐步形成、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制度。细化法律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特别是完善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价格、补贴、税收等制度,依法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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