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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以及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非法使用草原的法律后果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光伏项目未利用地合规问题把握要点 综上所述,光伏企业在处理光伏电站项目用地中遇到未利用地、林地和草地的情形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土地性质 伏企业在处理光伏项目用地问题时,应首先明确拟用地的土地用途,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应适用不同的取得方式。对于存在“双重属性”的土地,根据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沟通,确保合法合规用地。 土地权属 对于拟用于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在确定其土地性质后,光伏企业应明确拟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即拟用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该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在先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权属决定了是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抑或土地出让或划拨相关合同,以及解决签约主体是谁的问题。 土地用途 根据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通常可分为光伏组件方阵、变电站、综合楼、生活服务设施以及送出线路。对于光伏组件方阵用地,如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可结合“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用地应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如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于送出线路用地,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规定进行“点征”或以地役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通常三到六个月可完工,而一些涉及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往往需要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为确保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建议光伏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即对土地用地进行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调研,发现土地存在合规性问题后及时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通过咨询专业人士确保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土地,避免因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占等非法用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