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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关于修订农光互补地面电站用地政策的提案

2016-3-11 19:24| 发布者: 阳阳| 查看: 12112| 评论: 0|来自: 中国能源报

摘要: 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工商联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2016年全国两会带来了《关于修订农光互补地面电站用地政策的提案》。在长期的工作和调研中后,建议修改相关关于光伏用地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政府重视和大 ...
       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工商联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2016年全国两会带来了《关于修订农光互补地面电站用地政策的提案》。在长期的工作和调研中后,建议修改相关关于光伏用地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政府重视和大力推广,我国光伏电站的建设总量快速增长。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光伏累计装机量约43GW,86%是位于西部的集中式大型光伏地面电站。由于当地消纳能力有限、外输通道建设滞后,西北部分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现象。相反,中东部省份用电需求大,光伏装机占比较低,可开发利用空间巨大。

  农光互补发电模式,将农业和光伏发展结合起来,为农业种植预留出充足的生长空间,实现土地的多层次开发利用。该电站用地通常是未利用地或一般农业用地,使用前基本处于荒废状态,项目不改变地形地貌和农用地性质。既提升土地利用价值,又使农民增效增收,是一种新形式的土地综合利用方式。

  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联合六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新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然而,中东部省份基本无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均属于农用地。这意味着所有农光互补项目用地均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将大幅增加用地成本,导致此类项目无法盈利,这与国家鼓励支持清洁能源政策不相符合。

  另外,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只要不改变林地性质,建设光伏电站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林地。

  为此他建议:国土资源部修订上述《意见》中关于光伏用地的规定,切实考虑中东部省份的农光互补项目情况,细化相关条款。明确允许利用园地、养殖水面、劣质耕地等建设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提升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价值,将不占用基本农田、林业生态保护红线、不改变土地性质、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利用的农光互补项目用地继续按照农用地实施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求项目用地不得丧失农用地功能,年均农业的投入和产出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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