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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市场“风景这边独好”的时代,正逐渐逝去。 继此前下调电价补贴后,又一项有关光伏电站“路条”的新政,很可能会带动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继续下行。 近日,国家能源局就《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拟通过上网电价竞争的方式分配光伏电站“路条”。也就是说,“竞价上网”将作为今后光伏电站项目指标分配的主要模式。 与此前将项目备案权下放至地方相对应,此次负责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的主体,也是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 而无论是从此前的实际情况还是从理论上来看,地方政府都有保护本地企业的冲动,通过一些或明或暗的方式将项目获取条件向本地企业倾斜。因此,授权各地自行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很有可能会大大降低“竞价上网”在光伏项目分配中的砝码和优势。 不过,在此次国家能源局明确要求必须将上网价格作为重要条件的情况下,不排除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项目而采取“孤注一掷”的冒险行为,尤其是在一些并网、日照资源均较有优势的地区。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出于各种顾虑,不会去充当这个“搅局者”。 而从大环境来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下降也已是大势所趋。 竞争时代来临 根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指导意见,今后,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并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未制定竞争性配置办法的省(区、市),国家能源局不予下达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在具体的竞争方式上,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并明确,单个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容量不大于2万千瓦(全部自发自用的不受此限制),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 上述指导意见还指出,在制定具体的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时,应包含上网电价、企业技术和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综合利用、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 此外,为了确保项目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国家能源局还要求,光伏项目的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等基本信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竞争配置项目或投资主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管。 倒卖“路条”处罚加重 除了拟对光伏项目实施竞争性分配外,此次征求意见还对备受关注的“路条”倒卖行为设置了更重的处罚措施,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变更的,应向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同时报送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在项目建成后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审核文件同时报送当地电网公司、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此外,对于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将取消其开发资格,且要求其在三年内不准在当地申请该类太阳能发电项目。对于擅自进行项目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的,取消项目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且禁止转让项目的投资主体三年内参加竞争分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于在项目建成前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项目业主及重要事项,或者在项目建成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备案机构报送申请的,不得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 上网电价何去何从 对于此次拟出台光伏项目竞争性办法的初衷,国家能源局明确表示,目的之一是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 这是继此前下调光伏电站的电价补贴后,相关部门再一次将关注重点放在了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上。 而为了确保达到降低上网电价的目的,国家能源局要求,各地在制定项目分配办法时,必须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其在竞争中综合评分权重至少达到20%,且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不过,此次拟出台的“路条”新政将对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带来何种影响,既与“路条”的竞争激烈程度有关,也与企业的竞争主体的类别以及其对光伏电站的整体布局等相关。 尽管有些企业出于各种顾虑,可能不会在上网电价上做太多的文章,但也不排除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项目而采取“孤注一掷”的冒险行为,尤其是在一些并网条件、日照资源均较有优势的地区,这可能会涉及到地方、中央以及企业层面的多重博弈。 而从大的环境来看,在电力需求放缓以及传统能源价格不断下降的大背景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下降,显然也已经是大势所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