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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
(十五)进一步加大煤电机组差别电量发电计划,环保和节能标准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机组限制出力,切实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小时数。各地(州、市)要落实环保和节能标准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燃煤机组2016年发电量在去年同期基础上下调5%,腾出的市场空间用于新能源消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六)鼓励环保和节能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火电机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鼓励中电投、华电、国电、华能、大唐等集团内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之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调峰电量进行相应分摊,补偿与分摊费用应保持平衡。(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积极推进调峰能力建设
(十七)加快组织阜康抽水蓄能电站核准评估工作,确保2016年开工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八)加快推进哈密天山、阿克陶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前期工作,哈密天山抽水蓄能电站要在2017年齐备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阿克陶抽水蓄能电站要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尽早具备核准条件。(责任单位:哈密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九)全面启动新一轮抽水蓄能电站规划选点修编工作,确保调峰电源长期可持续服务新能源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建立风光水互补协调控制运行机制,保障系统安全和电能质量。鼓励阿克苏、克州、喀什、和田、巴州等南疆水电资源丰富区域开展水光互补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一、加强技术进步促进消纳
(二十一)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发展智能电网,构建安全高效的远距离输电网和可靠灵活的自适应配电网,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新能源的充分消纳。(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厅,新疆能源监管办)
(二十二)充分利用新疆风区资源分布广、风能同步率低、装机规模大的特点,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建立全区风电可适应、自平衡体系,建设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计算的清洁能源智能调度系统。(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厅,新疆能源监管办)
(二十三)探索在风电基地和新能源基地建立统一公用信息化平台和高精度功率预测系统,结合物联网、互联网技术,通过气象数据、地面监测数据及传感器数据的大数据融合,提高微观选址和功率预测精度。加快建立准东新能源基地信息化平台和高精度功率预测系统,进一步优化项目微观选址,提高风力和太阳能发电性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积极开展火电深度参与调峰试验,研究探索通过提升火电灵活性调度,开展热电分离运行技术研究,提高热电联产机组调峰能力。(责任单位: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五)加快推进微电网示范工程建设,促进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接入,特别是在大电网不能完全覆盖的区域,加快推进智能微电网发展,建立自我控制、保护和管理的自治系统。积极支持吐鲁番市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二、加强新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
(二十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研究出台新疆区域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实施细则,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电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七)加强电网调度监管,研究出台新疆风光电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规范电网调度秩序,确保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实现清洁调度和节能调度优先。(责任单位: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八)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监管,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鼓励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九)加强弃风弃光统计,研究制定统一的弃风弃光率计算标准,建立直流配套新能源和疆内消纳新能源等不同消纳方向的新能源弃电比分类统计体系,提升风光电理论发电量、弃电比计算准度和精度,对新能源电站因限电、设备故障等因素导致的不能全额发电的电量要区分统计,保障风光电企业利益。(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