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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省内工业用电量下滑,结合当前甘肃电力市场实际,依据省政府《关于研究遏制工业用电下滑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甘政阅〔2016〕16号)、《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甘发改商价〔2015〕118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15亿千瓦时新能源直购电交易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现就2016年下半年黄河干流水电弃水减量新能源企业增发15亿千瓦时电能直接交易公告如下:
一、直接交易电量来源
黄河干流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弃水减量,新能源发电企业增发15亿千瓦时直购电电量。
二、水电弃水减发电量
按照各水电企业装机容量占比分担。具体为:甘肃电投集团1.22亿千瓦时,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公司3.50亿千瓦时,国投集团甘肃小三峡水电公司3.39亿千瓦时,省电力公司刘家峡水电厂6.89亿千瓦时。水电弃水减量原则上集中在7月1日-9月30日。
具体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调度落实。
三、新能源企业增发电量
15亿千瓦时新能源增发电量,由弃水减量集团所属新能源发电企业、股东股权连带新能源发电企业内部等量增发,无法等量增发的剩余电量由其他新能源发电企业增发。新能源增发电量在7月1日-12月31日实现,具体由省电力公司落实到位,分月结算、年底清算。
本次15亿千瓦时新能源直购电交易电量属新增利用小时数,不挤占年初确定的100亿千瓦时和新增5亿千瓦时新能源计划电量。
具体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调度落实。
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
电力用户:《实施细则》确定的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截止交易日已正式并网运行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五、交易组织
(一)交易原则
1.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本次新能源交易电量为15亿千瓦时,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按照1:5比例确定。电力用户参与直购电交易电量按7-12月月度用电计划分摊,对应用户总交易电量规模约75亿千瓦时。
2.新能源企业申报交易价格(让利幅度)原则上不应改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不超过火电标杆价,不低于0.25元/千瓦时)。
3.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交易分轮次开展。
(二)交易次序
1.弃水减量的水电集团所属新能源企业、股东股权连带新能源企业优先与电力用户开展交易。
2.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分二轮次开展。
第一轮: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企业直接交易。
第二轮: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兰州新区、高新技术战略新兴骨干企业直接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