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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发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分工方案 新增光伏装机1.5GW左右

2016-7-20 16:36| 发布者: 白云苍狗| 查看: 10465| 评论: 0|来自: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摘要: 近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大气办〔2016〕1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 ...

二、强化综合治理,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六)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按照国家相关计划,制定《四川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内容任务、步骤进度和保障措施。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以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行业全面达标工作。(环境保护厅)

 

(七)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落实国家《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工作方案》,按要求开展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试点,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

 

(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四川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编制改造计划方案,确定2016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对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落实国家制修订的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方法。(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九)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制定重点行业VOCs削减行动计划,强化VOCs源头预防。加快推进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对典型石化企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排查。启动集装箱和汽车喷涂行业VOCs综合整治。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落实含VOCs产品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涂料、胶粘剂等产品中VOCs限值及配套检测方法。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十)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落实国家有关自201641日起,分区域分阶段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的要求。贯彻国家发布的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机动车环保召回相关规定,建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以柴油车为重点,开展新生产车辆环保一致性检查,严厉打击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行为。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年底前力争实现重点区域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积极配合国家研究推进汽车检测和维修制度(I/M)建设。(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十一)加速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加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作力度,切实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进度缓慢的,采取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十二)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完善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落实国家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和基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能源汽车配额管理办法。在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与新能源车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商务厅、公安厅、财政厅、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

(十三)推进绿色出行。完成国家要求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推广示范项目经验,落实国家制订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十四)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自201711日起,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加强油品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油品行为。(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

 

(十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启动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方法研究和持续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积极推广岸电、船舶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试点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启动第二批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研究落实国家编制的码头油气回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实施准备工作。(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十六)推进秸秆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秸秆资源化、规模化、产业化利用,有效减少露天焚烧。鼓励秸秆发电,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煤电厂煤炭与生物质耦合发电试点。在粮油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将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范围。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补贴制度,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继续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执法检查,配合国家开展秸秆焚烧过火面积测算研究。(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能源局)

 

(十七)加强园林绿化和扬尘治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落实《全国城镇园林绿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以及《绿道设计规范》。大力推广林荫道建设,加强园林城市创建,尤其要大力实施城镇生态园林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山体森林公园、河流湿地公园、绿道绿廊等重点公园建设,启动一批城市县城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并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和治理。加强道路保洁,提高机械化清扫作业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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