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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
(十八)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有色金属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具体措施。加强煤矿、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执法监督和处罚,对达不到强制性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建筑卫生陶瓷等清洁生产试点示范。认真实施国家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推动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退出。推动各地区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产能退出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
(十九)严格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推动重点地区细化制定年度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
(二十)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加快“三江”水电开发,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风电新增装机58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新增装机150万千瓦左右,水电新增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二十一)加快推进重点地区“煤改电”和“煤改气”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我省“煤改电”、“煤改气”相关工作。(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二十二)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布局,规范有序开发煤炭资源,从严控制煤炭新增产能,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等综合利用水平。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和《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提高煤炭洗选加工和分质利用水平。加快农村地区采用洁净煤、型煤等优质煤替代劣质原煤散烧,推广高效清洁型煤炉具。(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二十三)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集中供热力度,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现有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和供热挖潜,加快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落实国家制定的《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锅炉节能规范标准制修订,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示范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四)推动城市绿色管理。按照国家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指导各地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五)推进能效和环保“领跑者”试点。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乙烯、合成氨、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开展能效“领跑者”试点,提升行业能效水平。组织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省质监局)
(二十六)健全环境准入政策。落实国家制定的首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指导各地实行风险管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落实国家印发实施的《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重点区域的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落实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强化大气污染源头防控。(环境保护厅)
(二十七)落实配套经济激励政策。积极争取大气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提高绿色循环低碳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企业融资比重和规模。(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八)加大VOCs排污费征收力度。积极推进VOCs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建设,优化收费试点的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征收效率。(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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