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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暂行办法
2.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3.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信息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0日 附件1:江苏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配置方式,维护市场开发秩序,引导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促进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以及国家有关光伏电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从国家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中,安排部分规模实施省内光伏“领跑者”计划,并负责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组织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以便捷方式通知本辖区投资主体,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要求,开展参选准备工作。
第三条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申报要求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优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优选条件包含企业实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电网接入条件等。
第六条 参加优选的项目应当已经确定投资主体,单体项目规模不小于30MW,并且能够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法人出资方已签署、盖章的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所有出资方全称及股权)。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
(一)已纳入本地以往年度规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的出资人申报的项目;
(二)申请参选前尚未取得规模但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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