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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评议对象与专家单独接触的;
(二)项目优选材料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的;
(三)经专家组审核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部门专家和业内专家现场、独立出具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现场工作组将前述材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审议前,省国土、住建、环保、水利厅、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对专家评议的项目(不含取消资格的项目)的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评价、送出工程等,以及项目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意见和相关附件材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
项目评审委员会统筹考虑业内专家、部门专家评议意见、复核意见和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布局合理性、资源集约性),研究提出省光伏“领跑者”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确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门户网站公示优选结果,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上网电价、转换效率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优选结果下达省光伏“领跑者”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在省下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项目备案文件中,各市应明确投资主体及其全部出资人、股权结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市要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