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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参加优选的项目应当已经确定投资主体,单体项目规模不小于30MW,并且能够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法人出资方已签署、盖章的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所有出资方全称及股权)。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 (一)已纳入本地以往年度规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的出资人申报的项目; (二)申请参选前尚未取得规模但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参加优选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主体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等内容。提供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出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反映股比构成的投资协议、出资各方营业执照以及经审核的2015年财务报告,出资各方2014-2015年省内已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批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电费结算发票,出资各方2015年度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 (二)拟建项目项目情况。一是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利用河道、湖荡的,要明确河湖范围)、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和投资构成等。对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类型的项目,要做出具体说明。二是建设可行性,陈述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分析项目对环境、经济等的影响;陈述当地能源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在当地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项目至并网点的距离,电网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况。 (三)项目相关支持文件。提供有权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或者河湖)、规划选址、环境影响等的原则性支持意见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的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评价的,可提供水行政部门的原则性支持意见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的批复、许可决定。涉及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承包土地或者其他土地,租用农村集体渔塘(或者水面)、农民承包渔塘(或者水面)的,可提供载明租用数量的相关协议。 (四)关于项目开工、并网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的承诺。 (五)关于项目选用光伏组件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六)关于项目选用逆变器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七)关于与国家规定我省上网电价最大差额(指低于国家规定的我省上网电价的幅度,单位为厘/千瓦时)的承诺。 (八)关于自觉接受并配合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转换效率抽查和按期报送信息的承诺。 (九)关于项目选址不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禁建范围之内的申明。 (十)关于2015年1月1日以来未因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生效行政处罚(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申明。 第九条 项目投资主体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要求,准时送达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优选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装并在密封处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省国土、规划、环保、水利、电力等部门专家、省内外5-7名业内专家进行评议。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建现场工作组,为专家评议提供服务。 专家评议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部门专家和业内专家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议。 业内专家服务于参选项目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评议对象与专家单独接触的; (二)项目优选材料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的; (三)经专家组审核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部门专家和业内专家现场、独立出具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现场工作组将前述材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审议前,省国土、住建、环保、水利厅、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对专家评议的项目(不含取消资格的项目)的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评价、送出工程等,以及项目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意见和相关附件材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 项目评审委员会统筹考虑业内专家、部门专家评议意见、复核意见和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布局合理性、资源集约性),研究提出省光伏“领跑者”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确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门户网站公示优选结果,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上网电价、转换效率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优选结果下达省光伏“领跑者”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在省下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项目备案文件中,各市应明确投资主体及其全部出资人、股权结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