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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市要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度。 项目投产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联合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相关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对项目进行抽查。 对未按优选报送材料(包括承诺)、备案文件执行的出资人,各市对其以后三个年度提出的项目实行限选限备。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查,依规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上网电价核定、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手续。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采取竞争方式配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引言(介绍本项目基本情况,以便专家和部门代表对项目有概况性了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和投资构成等,不超过1000字。) 一、申报主体 截至2015年底,申报主体(包括所有出资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投资省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现有省内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等内容。 二、建设可行性 陈述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分析项目对环境、经济等的影响;陈述当地能源基本情况,项目在当地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项目至并网点的距离、电网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况。 三、技术参数 必须包括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逆变器转换效率。也可以同时另行阐述系统转换效率。 四、支持文件 土地利用。不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提供土地证;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提供国土部门支持意见。 规划选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支持意见。 环境评价。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支持意见。 电网接入。提供电力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支持意见,并且明确预计送出工程线路长度。 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评价的,提供水行政部门支持意见。 五、佐证与承诺材料 按下列顺序,提供下述佐证或承诺材料。 (一)出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反映股比构成的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不得作为投资协议)。 (二)出资各方营业执照、经审核的2015年财务报告。 (三)出资各方2014-2015年省内已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同时对应提供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批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电费结算发票。 (四)出资各方2015年度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 (五)关于项目开工、并网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的承诺。 (六)关于项目选用光伏组件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七)关于项目选用逆变器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八)关于与国家规定的我省上网电价最大差额(指低于国家规定我省上网电价的幅度,单位为厘/千瓦时)的承诺。 (九)关于自觉接受并配合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转换效率抽查和按期报送信息的承诺。 (十)关于项目选址不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禁建范围之内的申明。 (十一)关于2015年1月1日以来未因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生效行政处罚(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申明。 六、其他 申报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附目录。申报材料应当在封面加盖申报主体或第一大出资人的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