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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下达2016年度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和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 ...

2016-7-25 10:08| 发布者: 白云苍狗| 查看: 6460| 评论: 0|来自: 江苏省发改委

摘要: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下达2016年度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一是安排17万千瓦,专项用于扶贫建设,继续在省定扶贫开发县、六大片区开展光伏扶贫工作,涉及的县(区)各下达1万千瓦。二是安排3万千瓦,专项用于奖励引 ...

三、抓紧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市要在817日前,确定除省光伏“领跑者”之外的项目清单,形成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附件格式填写,送达我委。列入各市清单的项目,属于省采用“因素法”下达规模的项目,其单体规模原则上不小于20MW;属于扶贫规模的项目,其规模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服务。各市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备案工作。各市备案总规模不得超过省下达的规模。备案文件中须载明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股权结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备案前,投资主体应当提供关于项目开工时间、并网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的承诺。项目投产前,项目投资主体及出资人、股权结构不得调整;竞争性方式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地点也不得调整。对未按既定承诺日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市要及时开展调剂工作,对其出资人今后提出的建设规模实行限制配置,并将投资主体及出资人、未如期开工建设等相关信息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61231日以后,各市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得变更。各市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填报信息。严格执行月报制度,各市要按照附件格式,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项目上月进度。

 

五、请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及时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核定、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手续,并严格审核,对项目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等主要信息,与备案文件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附件: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720

 

抄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附件1: 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开201618.1GW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2.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附件3.《江苏省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规定,普通光伏电站实行规模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为规范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以下简称“年度规模”)分解程序,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办法。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采取“因素法”,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中,对各市分解配置年度规模:

 

(一)各市上年度完成情况;

 

(二)各市上年度新增并网屋顶等分布式光伏情况;

 

(三)光照资源分布情况;

 

(四)土地资源分布情况;

 

(五)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分布及建设进展;

 

(六)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及建设进展;

 

(七)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分布及建设进展;

 

(八)各市本年度项目储备及拟新开工规模情况。

 

第五条根据国家光伏发电政策取向和我省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省适时调整用以配置年度规模的参考因素。

 

第六条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地方、部门和专家对年度规模配置参考因素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地方、部门和专家对各类因素权重设计的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配置2016年年度规模时开始实施。

 

第八条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时,本办法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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