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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杭州市经信委杭州市发改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杭经信联高新〔2014〕463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7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光伏发电项目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项目位于杭州市境内。 2.项目投资主体为本市企业法人。 3.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 4.项目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并网发电(适用杭政函〔2014〕29号与杭经信联高新〔2014〕463号文件),在2016年上半年期间并网发电(适用杭政函〔2016〕79号文件)。 5.项目未享受过“金太阳”、“建筑一体化”等国家、省级及市级投资补助财政资金。 (二)光伏地面电站 1.项目位于杭州市境内。 2.项目投资主体为本市企业法人。 3.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且列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 4.项目在2016年上半年期间建成并网。 5.项目未享受过市级及以上投资补助财政资金。 二、补贴起止时间 本次兑现补贴起止时间为: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2.非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已领取市级补贴的发电量不得重复申报。 (二)光伏地面电站 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