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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1558号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我们联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 附件: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的要求,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愿、电网和发电企业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部分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调度,按照“谁调峰、谁受益”原则,建立调峰机组激励机制。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应坚持本地为主,鼓励跨省区实施,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市场化方向。 第二章 完善调峰激励 第四条 结合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消纳情况、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各省(区、市)安排一定规模煤电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调整。 第五条 为平抑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调峰机组应优先增加或压减出力,调峰能力应至少满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煤电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 50%以下;30 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 60%以下。出力低于 60%的部分视为为可再生能源调峰的压减出力部分。一般地区可实行轮流 7-10 天的停机调峰;调峰困难地区或困难时段,视情况延长停机调峰的时间。 第六条 逐步改变热电机组年度发电计划安排原则,坚持“以热定电”,鼓励热电机组在采暖期参与调峰。安排为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热电机组,在国家出台相关统一技术标准之前,热电比高于 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 50%,热电比低于 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 60%。 第七条 根据建立优先发电制度的要求,对于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按照高于上年本地火电平均利用小时一定水平安排发电计划,具体数额由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增加的利用小时数与承诺的调峰次数和调峰深度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