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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国家确定的调研摸底、制定方案、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等四个步骤,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形成基本完善的输配电价体系,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1.制定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经争取,国家已同意我省纳入2016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在2015年完成输配电价测算摸底的基础上,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协调,2016年5月前制定南部电网和北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做好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科学合理核定输配电成本费用。2016年下半年完成我省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工作。 3.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依据国家组织的成本监审结果,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以有效资产为基础,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对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进行测算,2016年下半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力争2017年上半年批复实施。 (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在保证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做好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基础上,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安排一定比例电量开展直接交易,直接交易的电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在完善直接交易机制基础上,逐步放开工商业电力直接交易,推进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建立现货市场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 1.建立优先购电制度。全省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优先购电。加强需求侧管理,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优先购电用户不受影响。列入优先保障序列的用户,原则上不参与限电,近期不参与市场竞争。2016年确定优先购电的适用范围,明确优先购电的用户类别、电量规模,制定相关保障制度。 2.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为促进节能减排、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热需要,坚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峰调频电量和热电联产采暖期优先上网的原则,对发电机组进行优先等级分类,合理确定优先发电顺序,充分预留发电计划空间。2016年确定优先发电的适用范围,建立优先发电的相关保障制度。 3.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以现有发用电计划工作为基础,合理测算计划电量,充分预留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峰调频电量和热电联产等优先发电空间,结合直接交易的发电量、发电容量,安排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结构、电源结构、电价水平、市场基础、区外受电规模,以及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社会稳定等因素,研究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下半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4.积极推进直接交易和完善交易机制。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产业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制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主体和发电企业,通过双边交易、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在输配电价核定前和相对独立交易机构组建前,具体交易工作暂由电网公司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在输配电价改革过渡时期,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鼓励环保高效机组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主体参与直接交易,允许产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整体参与直接交易。同时积极研究探索现货交易机制和市场化辅助服务分担机制。2016年开展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后续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进一步提高。 (三)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先行,有序放开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发电侧、售电侧主体多元、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 1.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条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在全省范围内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支持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鼓励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2016年6月制定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列入国家售电侧改革试点省份。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有效途径,在适宜区域推动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对于利用历史形成的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从事配电投资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