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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6全国24个市县的发电补贴标准总结如下:江苏省 江苏省句容市 《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句容市政府针对分布式户用光伏投资进行了大力度的补贴,补贴额度为0.3元/度,期限为5年。积极鼓励企业厂房屋顶出租,对屋顶出租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2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贴年限为2015年-2017年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 扬中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扬中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50%(含)以上,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江西省 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地面电站的上网电价在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1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3年。补贴资金由省承担,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度电补贴,补贴标准确定为0.2元/度电,补贴期20年。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1.积极帮助企业(居民)申报国家、省、市政策。 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全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度电0.42元,补贴期限为20年; 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 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5年; 对居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补助标准暂定为3元/瓦,每户不超过5千瓦。 2.实行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在高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补贴标准为0.8元/瓦(全区补贴总额不超过30兆瓦,以竣工验收先后时间为准)。 3.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提供屋顶资源的企业且租期在20年以上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装机容量2万元/兆瓦进行奖励(不足1兆瓦的按1兆瓦计算,低于300千瓦的不予奖励)。 4.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市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为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发展目标:实施居民屋顶光伏发电300户,其中:2015年50户、2016年100户、2017年150户;单位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30家;其中:2015年5家、2016年10家、2017年15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每年1-2个40-60兆瓦;力争2017年全县完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 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前期选址重点选择地面朝向好、日照时间长、场地开阔且集中连片面积达300亩(一座装机10兆瓦的地面太阳能光伏电站一般占地约300亩)以上适宜开发地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荒山、荒地、一般农用地、水塘、精养鱼塘等(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林地、水库、保护湿地以及沿防洪堤岸30米之内除外),项目所属乡镇或单位要做好所在区域内项目用地前期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浙江省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富阳区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工商企业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享受2016年光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分两类: (一)发电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 (二)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富阳区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工商企业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享受2016年光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分两类: (一)发电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 (二)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浙江省建德市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 嘉兴市平湖市嘉兴平湖计划2014年至2016年新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10个,总投资21亿元,建成后年发电量21440万千瓦时。对并网后所产生的电量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以每度0.39元的价格进行消纳。 连续5年每年安排培育扶持资金1000万元,实行发电量补助。对企业投资光伏发电,前两年按0.1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对居民住宅屋顶投资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前两年按0.2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屋顶光伏电站抵押贷款;对民营担保公司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出现损失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最高补偿100万元 浙江省温州市 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0.2元补贴;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0.15元补贴;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0.1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