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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我国学习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典范的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并网方面的立法标准。”谢长军建议,德国在作出原则性规定之后,进一步阐述具体操作方式。 例如,在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义务时,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电网运营商的程序和步骤,处理并网请求的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而周全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补贴方式将调整 王仲颖介绍,《可再生能源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另外一个突出问题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不足。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累计达到550亿元。 “尽管第六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下发在即,但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将达到600亿元。”发改委价格司副处长支玉强介绍。 支玉强分析,造成现在这种补贴资金缺口很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备电厂规模的快速扩大,由于它们基本不交或者较少地缴纳包括可再生能源附加在内的政府性基金,因此可再生能源附加的理论征收额度与实际征收额差别比较大。 支玉强介绍,在“三去一降一补”的背景下,大幅度地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增加工商企业的电价的负担,不符合宏观经济的形势需求。这也说明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难以为继。 随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绿色电力证书的交易机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也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支玉强解释,现在这种燃煤标杆电价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组成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将调整,首先可能就要施行“价格”和“补贴”的分离。 具体来说,作为电能,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燃煤发电、核电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电能的价格在市场上应按照统一的机制通过竞争去发现价格;财政补贴部分,把现在这种差价补贴变成定额补贴,根据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的需要去设定补贴的目标。 “当条件成熟时,推进我们的配额加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来发现补贴的标准。”支玉强介绍,随着补贴强度的逐步降低,最终的方向就是要取消补贴,真正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健康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