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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 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 项目投资主体选择 第五条 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第三章 项目建设条件 第七条 村级(扶贫移民新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贫新区。 (二)光照资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项目建设所需的闲置土地(100KW需要3亩地),并网接入条件好。 (三)村支两委班子团结,能够负责村级电站的日常安全管护。 第八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户。 (二)贫困户房屋屋顶结构或地面场所安装条件,符合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规定,需经专业人员认定。 (三)贫困户提前向当地扶贫部门申报并纳入市、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与易地扶贫搬迁和采煤沉陷区搬迁相结合,因地制宜选择具备条件的贫困村(移民新区)、贫困户优先实施。 第十条 集中地面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条件,按照常规商业电站建设条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