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光伏|太阳能|PV|技术|质量|认证|标准
第四章 项目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监测认证机构关于光伏产品的准入要求,鼓励企业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应达到以下质量技术标准: (一)第一年系统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网发电利用小时与组件同平面年累计全辐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0.81。 (二)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高于16%和16.5%;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分别不高于2.5%、3%,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25年衰减不高于20%;在温度85℃、湿度85%、测试电压1000V、测试时间96小时标准条件下,PID衰减不高于3%;电流分档不大于0.05A;应通过CQC或TUV认证,以及耐氨气、盐雾认证;质保不低于12年。 (三)高倍聚光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不高于10%。 (四)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5%,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 (五)逆变器的最高转换效率不低于99%;逆变器的综合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六)支架用钢量每MW不低于55吨,镀锌厚度不小于65微米,支架形式应合理设计,保证25年运行寿命。 第五章 项目认定与建设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县级光伏扶贫项目核实认定,认定后报送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光伏扶贫项目初审后,由省发改委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批复后,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列入全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入目录向国家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认定内容包括: (一)扶贫对象收益分配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由股权分配协议约定。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KW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KW左右。 (二)投资建设主体选择。光伏扶贫项目承建企业选择符合第五条要求。 (三)产品技术参数标准。光伏扶贫产品质量和技术规范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 (四)土地、资金建设条件。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撑文件。 (五)责任监管主体落实。每个光伏扶贫项目市、县都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有关市、县作为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限定完成时限,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运营,确保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受益。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整收回规模指标,视情况予以追责。 (一)光伏扶贫项目自国家批复且确定投资主体后,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6个月工程建设不具备并网条件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12个月工程建设不具备并网条件的。 (二)投资建设企业和产品技术参数标准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和质量标准要求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 (四)其他不符合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