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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建立光伏扶贫工作调度会制度,跟踪掌握光伏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融资贷款、电网接入、电量消纳、电价结算、税费减免等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管理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凡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具备并网条件并经核实认定的光伏扶贫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快手续办理,积极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优质保障。 (一)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二)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有限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享受电网并网服务,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时投入运行。 (三)电网企业收到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及时出具并网意见。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在20个工作日出具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在25个工作日向业主出具接入意见。 第十章 验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并网后,市级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发电电量、运营维护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光伏扶贫项目较好的承建企业和监管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光伏扶贫建设企业限期整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对项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追责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