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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F 2015-14决议: IAF的认可机构成员应与其所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具有在法律上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阻止合格评定机构在其获得认可的范围内颁发未被认可(non-accredited)的管理体系证书。 2015年11月6日到2016年11月6日为IAF的认可机构成员执行上述决定的过渡期。 IAF 2016-17决议: 根据2015-14号决议,为使管理体系认证文件被认为是经过认可的,其必须显示认可标识,和(或)引用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包括标识出认可机构)。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必须在2019年11月6日前,在再认证决定时,对认证文件进行转换,以包含认可标识,和(或)引用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包括标识出认可机构)。 自2016年11月6日起,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就某一标准或范围获得初次认可后,必须在认可决定后一年内对认可前颁发的认证文件进行转换(重新颁发)。 本决议适用于所有管理体系标准。 注:如果有任何偏离上述的例外,认证机构的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认可机构为该例外提供合理理由。如果认证机构和认可机构接受,则该认证仍被视为经过认可。 IAF技术委员会决定: 认证机构获得多个认可机构的认可时,应决定所颁发的认证是在哪个认可之下,但不必使所颁发的认证处于多个认可之下 尽管作为一种好的做法,认可机构主要对处于自己认可下的档案进行抽样,但存在可能请求访问处于另一认可机构认可下的客户的情况(抽取档案或进行见证) 根据IAF相关决议和决定,CNAS将进一步研究并推出在认可范围内对认证机构出具不带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证书的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