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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易跃春:我国“绿证”自愿认购市场前景广阔 ...

2017-2-9 16:52| 发布者: Kristy| 查看: 15910| 评论: 0|来自: 能源发展网

摘要: 2月3日,正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立春”,国家能源局选择在这天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谓用心良苦。新能源发电一直被补贴缺口大、补贴发放不及时而 ...
       2月3日,正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立春”,国家能源局选择在这天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谓用心良苦。新能源发电一直被补贴缺口大、补贴发放不及时而困扰的局面或将出现改观。记者日前采访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易跃春,他认为,随着政策宣传推广力度不断加大,全社会对“绿证”逐步认同,我国“绿证”自愿认购市场前景将非常广阔。

       “绿证”设定范围是客观务实之举

        “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任何企业和社会公众均可以自愿认购“绿证”,作为消费绿色电力、支持绿色电力发展的证明。

       在新能源发电补贴缺口一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绿证”的出现让很多新能源发电企业瞬间感觉被打了一针“强心剂”,卖“绿证”及时回笼资金或将成为不少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新选择。

        “绿证”在适用范围上只涵盖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不含分布式)。究其原因,是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易跃春表示:海上风电初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较高,执行“绿证”交易可能给项目收益带来一定波动风险;光热发电刚刚起步,还未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电价政策也处于探索阶段;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监管和电量计量上有一定难度,且可能对初期的“绿证”交易造成一定冲击;生物质发电技术类型较多,且各技术类型电价政策不尽相同,环保监管难度也较大。因此,上述项目均暂不考虑列入“绿证”核发对象。

       而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技术较为成熟,项目规模在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中的比重高,需要国家大额补贴支持,先期让这些项目参与“绿证”交易有助于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该政策考虑首先将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作为“绿证”核发对象是客观务实的。未来随着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再考虑将分布式光伏发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逐步纳入核发对象。

       销售“绿证”是补贴的有力补充

       截止到2016年底,累计补贴资金缺口已达到约600亿元,若按照现行的补贴模式,到2020年补贴缺口将扩大到3000亿元以上,“绿证”的出现可以更好地弥补资金缺口。

       易跃春解释说,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绿证”价格仍考虑以市场定价为基础,但不高于相应的国家补贴标准。在补贴资金上,采取以认购“绿证”数量冲抵补贴电量的方法,即发电企业出售“绿证”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可见,“绿证”并不是要替代原有的国家财政补贴,而是增加新能源补贴资金来源的一个手段,其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财政补贴压力,特别是有利于缓解当前补贴拖欠的局面,大大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同时,新能源发电企业还需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转化效率,通过规模化管理和竞争性选择,把成本降低,从而逐步减少单位新能源电力的补贴需求。

       “绿证”政策会因时制宜逐步完善

        “绿证”自愿认购是我国探索“绿证”机制的“先行者”,是为下一步推行“绿证”强制交易攒经验打基础。“绿证”核发范围、有效期、交易次数限制、配额考核对象等关键性政策设计需要综合考虑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和现行电价机制来制定,并且需要随着产业发展情况、技术进步及电力市场改革推进情况等不断调整完善。

       对于当前“绿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交易一次的规定,是基于培育自愿市场的前提下确定的。易跃春解释说,考虑到“绿证”在自愿认购阶段,主要是作为企业和个人参与绿色能源消费、治理大气污染、提升其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的主要凭据,不需要再次交易,同时为避免“绿证”交易初期可能存在的市场炒作行为,该政策规定了“绿证”经认购后不得再次交易。未来“绿证”实施强制交易时可考虑允许多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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