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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已明确的光热发电示范项目方案不能擅自改变

2017-2-15 22:51| 发布者: 阳阳| 查看: 3187| 评论: 0|来自: CSPPLAZA

摘要: 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向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及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下发《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上报本地光热示范 ...
       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向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及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下发《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上报本地光热示范项目进展情况。

  通知要求于2月15日之前将随通知下发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见附件)填写完毕后报送至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及水规总院,此后于每个季度末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虽名为要求上报示范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但引起行业广泛讨论的却是该通知提出的第一条要求。

  已明确的示范项目方案不能擅自改变

  通知明确,若示范项目的投资企业、技术路线、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重要内容与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指国能新能2016【223】号文)中已明确的内容不同(见附表),须在报告中重点说明。在参与示范项目竞争比选时已明确的投资企业与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商的合作关系不能擅自改变。

  本通知应是国家能源局出于规范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现示范项目建设目标而下发的规范性指导文件。2015年9月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5号文)明确本轮示范项目的示范目标为,形成国内光热设备制造产业链。同时,培育若干具备全面工程建设能力的系统集成商,以适应后续太阳能热发电发展的需要。

  据CSPPLAZA记者从水规总院了解获悉,之所以提出此项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即是为了与示范项目“培育若干具备全面工程建设能力的系统集成商”的建设目标相契合。

  部分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或与通知精神相悖

  在国家能源局2015年9月30日发布示范项目建设通知后,11月10日,各示范项目申报方即集中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提交,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除自有技术项目如中控德令哈50MW电站和首航节能敦煌100MW熔盐塔电站之外,单纯以电站投资为目的的示范项目如国华电力玉门100MW熔盐塔项目、中节能甘肃武威古浪50MW槽式项目、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和50MW熔盐塔式光热发电项目(主要是国企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分别选择了首航节能、龙腾太阳能、中控太阳能作为其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更多示范项目获批时的基本信息见附表)。

  但在实际执行层面,自2016年9月示范项目名单下发后,各示范项目的推进才开始逐步步入正轨,入围的示范项目业主才开始更为务实地审查其项目开发方案,部分示范项目入围方甚至对项目可研进行了重新编制和修订,重新考量并确定其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合作方。更有部分项目因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的可研研究深度不足,经过更进一步的评估,为使项目具有更好的可实施性、确保实现更高的投资收益率而更改储热时长,甚至变更技术路线。

  如此来看,部分示范项目方欲求通过变更技术路线、变更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合作方以进一步确保项目成功建设、获得更高项目投资收益的做法与此通知中不得“擅自改变”这一规定相悖。

  变与不变:政府与项目方的不同选择

  分析认为,从政府角度来看,如果各示范项目方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企业、技术路线、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则与当初评选示范项目的准则相违背,彼时,109个申报示范项目参与首批示范项目竞逐,项目的技术路线、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均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在此基础上方确定了20个示范项目名单,如若此时变更,则彼时的评审意义何在?示范项目在评审时对项目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来源与集成企业进行了综合考量,欲在不同的技术路线、不同的技术来源和系统集成方等相关层面进行本轮示范,以实现上述示范目标,如再予变更则可能有违这一目标的实现。

  另外,部分落选的示范项目方对此也会存有异议。有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如果什么都可以变,那不就等于又换了一个新的项目吗?那当初为何要作项目评审?”

  而从部分示范项目方的角度来看,从现实情况出发,因光热发电项目极其复杂,技术方案的确定、合作方的确定可能都非在示范项目申报时的一个月内可以完全确定最优选择,为了确保建好示范项目,变也有变的道理。

  在确保示范项目成功建设这一点上,政府与示范项目业主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很显然,政府是站在一个“大盘子”的角度考量的,其希望每个示范项目都能成功,更希望示范项目能在其大的统筹下获得成功。如若所有的塔式电站都变更为熔盐塔技术路线,则在示范项目名单下发时很可能不会考虑给这么多塔式项目,如若各项目的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都变更并集中到一两家企业手中,则不利于其培育若干系统集成商目标的实现。

  通知下发影响几何?尚待进一步观察

  本通知于2月13日由国家能源局下发至示范项目所在省(区)发改委能源局系统,但截至2月14日中午记者发稿时,部分示范项目方仍未收到此通知。

  CSPPLAZA记者就此通知征询了部分示范项目方的意见,不同的项目业主对此通知的意见各有不同,总体而言分为三类,1、支持,认为该通知将规范示范项目的建设秩序;2、反对,认为政府不应干预企业的项目执行,业主对项目投资负责,而非政府负责;3、无所谓。

  此通知的下发对已改变技术路线、已变更技术来源和系统集成企业的示范项目可能将带来直接影响,其将必须向国家能源局说明变更情况。但该通知并未明确,如果坚持变更,将有何后果?是否将会因此丢掉示范名额而无法享受示范电价?政府层面对此问题或许也并未达成统一意见。在说明变更情况后,政府将作何反馈?或许针对不同的示范项目,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而从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角度来看,此通知的下发对中控太阳能、首航节能、龙腾太阳能或将产生一定利好,在20个示范项目中,上述三家企业分别是三个示范项目的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方。

  另外,从对项目投资企业的要求角度来看,此通知或将有效规避部分示范项目方倒卖路条的情况发生。

  在20个示范项目中,以国企为投资开发主体的项目共计9个,以民企为投资开发主体的项目共11个,国企开发项目的目标是投资电站、持有电站并通过售电盈利,而民企开发项目的目标多是为了培育自身的系统技术集成能力。

  此通知的下发预计对民企和国企主导的项目均将带来一定影响,但影响的角度有明显不同。民企多缺钱,在项目投资企业层面多数都将或多或少有所变更,而大多数国企仅为单纯的投资商,在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层面则多会通过招标确定最优合作方。

  事实上,政府层面对电力示范项目此前已有相关规定。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10月份下发的《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未按示范方案实施或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告。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5月份下发的《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也指出,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予以公告,并纳入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一、未按示范方案实施的;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但对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是否应严格遵循上述两项规定,此次发布的通知并未明确,其也并未明确如果未严格按示范项目申报方案实施,将带来哪些后果。

  当前,首批20个示范项目正在加速推进中,预计今年4月份将迎来集中建设潮。此通知的下发对示范项目建设具体将带来哪些影响,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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