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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的抽样: 135家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出口的相关信息,约占中国对欧盟涉案产品出口量的80%。委员会最终抽中了7家企业,其中包括组件出口量最大的三家合作出口商,电池出口量最大的两家合作出口商,硅片出口量最大的两家合作出口商,七家企业具体如下: —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 Co.Ltd,PRC —Delsolar (Wujiang) Co.Ltd,PRC —Jiangxi LDK Solar Hi-Tech Co.Ltd,PRC —JingAo Group,PRC —Jinzhou Yangguang Energy,PRC —Wuxi Suntech PowerCo.Ltd,PRC —Yingli Green Energy Holding Company,PRC 替代国: 欧盟委员会将印度作为本次调查的替代国来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价值的信息来自于以下两家印度企业: —EMMVEE Photovoltaic Power Private Limited,Bengaluru,India —Tata Power Solar Systems Limited,Bengaluru,India 倾销的认定 市场经济待遇 7家被抽中企业都向欧委会递交了市场经济待遇申请,但最终均被驳回。欧委会初裁中认定七家企业均未达到可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和要求,原因在于: (1)七家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优惠税收政策及补助,不能证明其价格未因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扭曲; (2)6家企业未能证明自己的账户能根据国际会计标准进行独立审计,另一家企业则未能证明其旗下所有的公司都受破产法约束; (3)三家企业未证明其不受政府显著干预。 单独待遇 18家未被抽中的企业向欧委会提交了单独待遇申请。但考虑到申请企业的数量较多,欧委会认为负担过重,可能会阻碍调查程序进行。因而暂时决定不接受所有单独待遇申请。 正常价值 太阳能电池的正常价值确定:印度(生产成本+SG&A) 太阳能硅片正常价值的确定:韩国(因为印度合作性的生产商中没有生产硅片的) 损害的认定: 欧盟同类产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主要表现为市场份额下降,销售价格下跌,失业人数增加,产量降低,企业资不抵债,面临停业或破产等。 公共利益测试 欧委会在对欧盟光伏产业利益、非关联进口商利益、上下游企业利益、最终用户利益进行衡量和分析后,得出结论,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电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带给光伏产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效应将多余负面效应,也不违反欧盟的公共利益。 临时反倾销税的逐步采用 欧盟此次对华光伏电池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对于这种做法,欧盟方面指出,目的是在于确保短期内太阳能电池板供应的稳定性。前期征收较低的临时反倾销,在保证能够满足所有需求的同时,也给欧盟光伏产业留出缓冲时间,以逐步适应,逐渐增加供应量。 这种维持到8月6日的低反倾销税时期,实质上是一个“60天的机会”。如果在这60天内中国光伏产品制造商能够提出替代征税计划的可行方案,那么则可能是临时反倾销税得以暂停。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那就将按照原计划水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在贸易纠纷中,可行方案通常要求中方制造商作出承诺,在欧盟的光伏产品售价要高于最低价。 后续行动 (1)相关方可在本初裁公布的30天内向欧委会提交评论意见。 中国光伏产业制造商可与欧盟进行协商,寻求一个替代临时反倾销税方案的可行方案,通常为价格承诺(价格承诺一般有许多法定要求,最主要为高于最低价,以消除倾销水平。价格承诺的实施通常会受到监管)。 (2)终裁预计将在今年12月5日作出。 (3)申请方仍有机会撤销起诉,从而终结案件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