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光伏|太阳能|PV|技术|质量|认证|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分散式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的基本功能,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成员管理、数据管理、市场申报、信息发布、中长期合同管理、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平衡机制、辅助服务市场、安全校核、市场评估分析、市场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市场成员服务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本规范适用于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的分散式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的建设,过渡期优先发电量采用物理合约参与市场,保证收益。集中式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技术规范另行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力**市场Wholesale Electricity Market 发电商和大用户/电力零售商之间进行大宗电力交易的市场。 3.2 电力零售市场Retail Electricity Market 指在**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配电服务,允许电力零售商进入市场,中小电力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供电商的售电侧市场形态。 3.3 电能量市场Electric Energy Market 以电能量为交易标的物的市场。 3.4 实物合同Physical Contract 合同双方根据实际供需情况自行签订,并要求按照合同条款以实物而非现金交割执行的合同。 3.5 财务合同Financial Contract 市场参与者以电力及其衍生品为标的,进行购买、出售、出借、互换或回购等交易的协议,交易形式包括差价、远期和互换等。电力财务合同仅约定财务交割责任,不作为市场主体发用电计划制定依据。 3.6 差价合同Contract for Difference(CfD) 根据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格以及合同交割对应的市场价格(如现货价格)之差进行结算的一种金融合同。 3.7 市场成员Market Member 电力**市场的参与者和利益攸关方。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3.8 分散式电力市场Decentraliz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我国电力市场两种模式之一,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的电力市场模式。 3.9 集中式电力市场Centraliz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我国电力市场两种模式之一,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等对冲现货市场风险的电力市场模式。 3.10 中长期交易 Medium and Long-term Transaction 对未来某一时期内交割的电力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包含数年、年、月、周、多日等不同时间尺度。中长期交易合同包括实物合同和财务合同。 3.11 电力现货市场 Electricity Spot Market 通过交易平台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集中开展的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包括电能量、调频服务、备用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