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六:新疆地区州、市(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表七:内蒙古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表八: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表九:青海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无论是土地使用税还是耕地占用税,上面几张表格在实际的项目开发中只能用作参考。从税额标准可以看出,弹性空间都是相当大的,具体是否需要缴税?缴税标准等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均有不同,同一地区的不同项目可能也会存在偏差,具体需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确定。 在实际项目开发操作中,光热电站场址是否在工矿区范围内,是衡量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标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因此,即使在项目立项或建设阶段光热电站未落入城镇工矿区,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但省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调整城镇工矿区的所辖范围,仍然可使其具备征税条件。 对于耕地占用税,实际操作中往往以草原补偿费的方式出现,在适宜建设光热电站的西部地区,项目用地并非耕地,但因场址内长草,一般都被界定为草原。一直以来,光热发电的项目方对此颇有诟病,一大片地上长了两三棵草也被定义为草原,来征收草原补偿费,实不合理。而且建设光热电站的光场区域对植被恢复有益无害。但对此问题,如不能从国家政策层面予以解决,恐难改变。 另据了解,对于光热电站的太阳岛、储热岛和发电岛,产生的土地费用也有不同,储热岛和发电岛因对地表产生较大改变,常常被定义为永久性占地征收税费,太阳岛因未对地表产生较大影响,产生的土地成本相对更少些。如玉门地区的光热项目,太阳岛一般采用划拨方式,每年需要按每平米1元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常规岛一般采用出让方式,目前首批示范项目的30年土地出让金标准为29.8元每平米。 光热项目开发遇到的土地问题 为最小化土地成本,需要在项目前期规划时做好调研,尽量避免选择草场等地。但实际上,西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区别于内地的国土局和林业局,还有一个特殊的管理部门--草原畜牧局。项目前期选址时,国土局的图上可能显示为未利用地,林业局显示非林地,但是到了畜牧局就会被告知是天然牧草地,按照国土性质划分,天然牧草地也属于一般农用地范畴。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以畜牧局的定义为标准。这就给项目方带来了难题。 另外,由于国土局和林业局的数据衔接不及时及部门间的特殊性,在国土局的图上显示的是未利用地,但在林业局的图上则显示为林地。由此也将被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范畴)。 由于国土部门每年有两次的土地调规权利,项目使用的时候是未利用地,也有被调规成农用地的情况发生。一旦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则相应的税费就将发生变化。 在首批示范项目开发中,每个项目的土地问题都有不同。以中广核德令哈50MW槽式光热发电项目为例,该项目位于青海省德令哈市,土地性质为未利用荒山,权属为集体所有,属于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项目所用土地获取方式为租赁,租赁面积133.33公顷(2000亩),费用为200元/年/亩。另外还需缴纳当地牧民的经济补偿款和草原占用费等。类似于这一项目的土地费用支出不在少数。 而也有部分项目在土地方面未有较大支出,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如玉门某首批50MW光热发电项目,土地性质为戈壁滩、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方式是划拨,没有土地出让费,但需缴纳土地使用税,每年约350万左右,因占用部分草原,一次性缴纳草原征占费33万元。深圳市金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0MW阿克塞熔盐槽式光热发电项目项目用地方式为划拨,土地性质为戈壁滩,除了正常的办证手续费外无其他费用。 应对项目开发土地问题的几点建议 首先,在项目开发时要重视项目前期调研,将土地税费作为项目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对确属土地各项税收征收范畴的,应将土地税费对项目盈利的影响进行财务测算,为项目决策提供支持。 此外,在项目开发商前期和政府洽谈投资之时,要把相关减免税收的诉求落实在和政府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里,如每年返还部分土地使用税税额。(以哈密为例,入选首批示范项目的企业就实行的草地补偿税先征后补的政策。) 最后,光热电站的实际用地本质上并无多少实际利用价值,建设光热电站,除了可以为当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外,更是可以优化植被生长环境,实际上是对荒地的有效利用。政府层面应该予以更多税费减免优惠。行业内应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问题,争取有关部门出台更多优惠支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