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光伏|太阳能|PV|技术|质量|认证|标准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6月17日最后修改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修改)》草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修改)》案包括六方面:机制 - 政策支持、方式 - 组织实施、原则 - 示范区选择、分析 - 项目可行性、安排 - 工作进度、落实项目安装条件等六方面。 一、政策支持机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暂时以补贴期限20年预测,按照统一标准对多余上网和自发自用的电量进行补贴(以国家价格主管的文件为准)。中央财政不再给予项目投资补贴,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标准之外,可给予项目投资补贴或增加度电补贴。 用户执行正常的用电价格政策从电网购电,由国家电网公司按照当地火电标杆电价收购上网的多余光伏发电量。 按照国家规定的度电补贴标准,每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由电网公司负责计量、统计对光伏发电的发电量、上网电量。 电力用户可自建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组织实施方式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区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建设,协调并督促电网企业做好配套并网服务,及时解决示范区实施中遇到的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示范区选择原则 在具备规模化应用、经济性好的地区率先开展示范, 鼓励园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一个业主统一投资建设经营,由其统一协调建筑屋顶使用、光伏发电量消费以及与电网的关系。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 在落实安装条件的基础上,调查分析各项目的运行条件: 1. 项目光伏发电量、自发自用的比例 2. 项目发电成本及项目的合理预期收益 3. 光伏安装单位的光伏发电量产出与用电负荷的匹配情况 4. 考虑光伏发电量用户的收益分成,提出最低度电补贴标准建议; 5. 与用户侧替代电网购电的价格对比 五、落实项目安装条件 省(区、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拟开展示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经营的企业,落实光伏安装和运行条件。 六、工作进度安排 国家能源局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按要求组织编制示范区实施方案并初步论证,按照示范区的先进性、经济性、可推广性进行筛选,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实施方案送电网企业研提出配套电网落实意见。 具体时间表为: 2013年7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能源局 2013年7月20日前明确示范区名单 2013年7月底前启动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