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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计量与上网电费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保障用户使用网供电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
第六章 光伏应用及产业发展资金兑现
第十三条 资金兑现程序
光伏应用及产业发展资金兑现需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上报、拨付等程序进行(如下图)。
申 请 (每年3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受 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经信委窗口)
审 核(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拨 付(市财政局将兑现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或个人)
上 报 (公示后的审核结果由四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
公 示(审核结果分别在《合肥晚报》和市行政服中心大厅公示)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光伏电站项目度电补贴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在我市建设光伏电站,并已建成并网;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
5、 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二、专业化运营管理公司服务项目补贴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专业化光伏电站运营企业向我市光伏发电项目的单位(含个人)提供服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书;
4、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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