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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按价格承诺协议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办理,机电商会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开具承诺证明。 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机电商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发放承诺证明,同时通报给监督委,根据监督委提出的意见采取暂停或停止开具承诺证明、削减或取消本年度出口数量以及下一年度出口数量的处罚措施。 (一)变相低于承诺价格申报出口; (二)虚报或恶意延迟提供统计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擅自转让、倒卖或变相倒卖所分配的出口数量; (四)出口不合格产品; (五)出口数量使用不完不及时退回; (六)无故不参加价格承诺相关活动; (七)违反承诺协议或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企业员工有关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为企业行为。公司国内外代理商做出的有证据证明与本企业有关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为企业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承诺协议指2013年8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L209/26(2013/423/EC)关于中国九十四家光伏电池企业和机电商会联合承诺向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电池片/硅片实行数量及价格限制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全体价格承诺企业2013年8月5日审议通过,通过之日开始施行,由机电商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