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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微博]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神华、中煤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 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 (一)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 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 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 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 第七条 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 (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 (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 (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