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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监办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有关问题的调研及对策建议 截至2013年6月底,浙江省已并网光伏电站53个,总装机容量9.26万千瓦。已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15个,总容量32.03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浙江省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提供了有利条件,更多的企业和居民家庭成为潜在的应用者。为深入了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近日,浙江电监办对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项目适用范有畴待权威界定 现状: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清洁发电利用方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发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别于常规能源项目重点在于分布式,即有“规模适当、分布广泛、灵活可靠”等特点。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于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范畴,缺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权威界定。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光伏并网意见》中,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同时,根据电压等级和容量大小区分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常规电源的界限,有其现实合理性,基本能涵盖屋顶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但是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企业,其定义的适用范围仅仅是企业内部确定的服务标准,只是一家之言,缺少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认定。 进言之,这一定义是否科学合理,仍需要进一步的认定和验证,否则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截至2013年6月底,浙江省受理的115个光伏发电项目中,有 15个单个项目容量超过6兆瓦,容量21.2万千瓦,占全部光伏发电容量比例为66.18%。另有3个光伏超过6兆瓦的项目,被列为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策: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范畴,根据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范围,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按照国际分布式能源联盟WADE的定义,分布式能源的主要特点是安装在用户端的,能够在消费地点(或附近)发电的系统。鉴于依据电压等级和发电项目容量区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常规电源的局限性,建议以分布式能源的主要特点为基础,将安装在用户端的,能够在消费地点(或附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范畴。 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应简化 现状:我国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方法包括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发电项目一般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核准。项目核准程序要求业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以及项目前期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方面相关意见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前也需要经过“项目核准”程序。项目核准程序没有区分大型光伏发电项目类和个人或小容量光伏发电项目类核准要求,针对居民家庭用户也要求提供核准批复文件和前期相关资料。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小容量或居民家庭屋顶发电项目居多,如按要求也需要提供核准资料或项目批文,那么即便再简化的审批手续和核准流程也会成为发展阻碍。从实际情况看,居民家庭由于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也难以获得核准,即使将来技术和经济因素可行,也很大可能会因为行政成本过高,而放弃光伏发电的安装和使用。 根据原国家电监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原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显然,光伏发电本身就是个电源项目,具备发电性质,属于电力业务范畴,因此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这其中包括光伏发电项目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活动需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需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这对于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来说,没有疑义。但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而言,就存在着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不尽相符的情况。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容量小而分散,以自发自用为主,可以不视为从事发电业务,而视居民为一个小型电源的使用人。如果以大型发电项目同样的条件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居民家庭用户,后者可能会从经济性和便捷性考量,鉴于过高的建设和运行成本,从而对应用失去兴趣。 对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及时调整核准政策,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等要素,取消和下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行政审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便利。逐级下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审批权,简化核准程序,取消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行政审批。在当前相关政策明显滞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有力推进的情况下,建议电网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灵活处理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的核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