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光伏|太阳能|PV|技术|质量|认证|标准
8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几乎触及到了近五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脱节问题,弃风弃水的问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机制有待完善的问题等。 诸多问题其实历年来业界都有所提及,但当全部汇聚在一起时,仍难免触目惊心。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大势不容逆转,这些问题怎么解决?陈昌智在报告中提出了包括“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等五条建议在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主题词 规划 问题一 地方规划和国家规划、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 陈昌智在阐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的诸多问题时,摆在第一位的是规划问题。报告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和国家规划衔接不够。各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地方规划发展目标远超国家总体目标,发展布局和速度也与国家规划不一致。 二是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与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较高,与用电负荷区域分布不平衡。内蒙古、甘肃等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就地消纳困难,需要远距离、大容量输送通道与之相配套。尽管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早已颁布,但国家电网规划至今没有出台,电网建设普遍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大量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 建议 明确规划权限加强规划管理 如何能够解决规划脱节问题?报告开出的药方是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并提出了两条具体建议。 一是强化规划科学指导和统筹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明确规划权限,加强规划管理和滚动修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及相关规划的统筹,尽快出台全国电网发展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和跨省区输出通道建设,提高消纳、输送能力,保证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多个环节的健康、协调发展。在规划编制中更加注重资源勘查和产业普查工作,科学评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新的破坏。 二是强化规划权威性和宏观调控作用。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度和考核制度,切实增强国家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加快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统筹国家和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确保各级规划的协调一致,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保障措施相互配套。 主题词 消纳 问题二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出台后,曾一度引起行业的高度关注,认为将有力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问题,但事实上,这些年,有关风电、光伏发电甚至水电出现限电的问题一直存在,这一点也在此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 报告认为,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目前,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弃风问题最为严重,2012年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的17%左右。在风力资源丰富的“三北”地区限电尤其严重,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大幅下降,吉林省从2010年的1941小时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时,一些地方风电限电比例超过40%,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 建议 尽快制定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具体办法 如何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问题,报告提出了三大建议,首先要凝聚社会共识,坚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不动摇,进一步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明确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中的总量目标,并落实到能源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管理等各个方面。 其次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保障作用。报告认为应尽快制定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具体办法,制定水电适用办法。研究和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强制性国家标准,健全行业准入标准,加强对产品的检测认证。要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逐步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制度。 第三是要坚持创新驱动,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水平。报告认为,一是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建立适应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运行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及促进区域微电网应用的协调机制,保障对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切实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机制,实现分布式发电直供及无歧视、无障碍接入电网,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分散开发和就地消纳。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接入电网和并网运行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完善市场机制。充分考虑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稀缺及环境外部成本的能源产品价格和税收机制,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三是重视科技创新。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密切相关的智能电网、储能技术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 主题词 电价 问题三 可再生能源电价及补贴机制有待完善 陈昌智在报告中着重阐述了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等政策方面的三大问题。 一是部分领域上网电价政策有待完善。目前,光伏发电采用全国统一标杆上网电价。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条件不同,投资回报差别较大,“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同时,有的企业反映,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年限不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部分电价补贴政策没有确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也未出台,企业难以核算投资回报。小水电上网电价长期偏低,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是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有待健全。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同时,有企业反映,补贴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有地方反映,现有补贴侧重于发电环节,对输电、辅助服务补贴不到位,影响了电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有部门反映,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统筹协调,资金安排与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尽管国家明确对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有的地方仍将电价附加资金列为电网企业收入,征收增值税。国家制定了小水电征收6%增值税的政策,但有的地方实际征收税率高达16.8%。增值税改革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导致地方政府长期内无法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中获得税收收入,资源优势难以转变为地方发展优势,影响了地方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性。 建议 健全价格政策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 报告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健康发展。 一是健全价格政策。根据科技进步和成本变化,考虑可再生能源生态环境效益,及时制定和调整各类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加快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海上风电价格政策。 二是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重视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支持。系统研究可再生能源相关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地方、电网和发电企业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