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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3-9-18 10:08| 发布者: echo| 查看: 9884| 评论: 0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光伏制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 ...
       五 质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

       (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遵循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申报规范名单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及项目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电池组件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原《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联电子[2010]第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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