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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快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以光伏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为核心,支持企业加大对材料、转换效率、系统集成、新一代产品、电网接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组织实施光伏技术攻关重大专项。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并列入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光伏产业相关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扶持企业做优做强。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的新建光伏产业项目,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上下游协作定制。支持企业生产工艺过程标准化,推动制造模式向精致化、高效化方向发展。鼓励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光伏企业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 (三)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光伏配材、应用系统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建立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二)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光伏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范围,根据其所在企业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5%、5%以上两个档次,对每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省财政补助,每年安排不少于1项科技攻关课题,每项省补助经费100万元或150万元,连续支持3年,所在市、县(市、区)给予相应支持。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骨干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成长型光伏中小企业,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安排、进口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企业对接新三板市场和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有效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和家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五)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八、强化组织推进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本地区光伏发电应用的推进力度,按照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租赁机制,规划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小区建设,加强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及时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发电集团要切实履行清洁能源建设的社会责任,承担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积极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