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对并网的具体操作指导意见
其实用户、投资方都不是傻瓜,个中端弥,自然有其它的利益相关方和新能源的急先锋奔走呼号。此次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就是针对上述情况,对于电网企业在光伏发展的责任,从职责范围、具体操作、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多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职责范围上,《办法》明确指出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项目享受了更大优惠。《办法》提出,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其次在具体实施上,《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最后在法律责任上,《办法》再次强调指出,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企业的法律责任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 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国家能源局启动对光伏并网消纳的全面监管,无疑将加速光伏发电应用市场规模的扩大,推动行业出现新一轮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 雷声再次响起,响鼓上敲起了重锤。但谁都知道有法必依的前提是受害方得有勇气拿起维权的武器。谁都知道客户欠钱是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权的,但真正将客户告上法庭的供应商又有几家呢?在中国,要看到具体的效果的话,还得看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这种监管效果,一方面来自国网管理层自身从上而下的监管,另一方面就要看国家能源局对国网的监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