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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该通知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金太阳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建【2011】187号)、《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与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2】148号)、并考虑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做了通知。 6 通知中针对金太阳示范工程指出,对于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按原补助标准5.5元/瓦进行清算。20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补助标准按5元/瓦进行清算。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补助标准按4元/瓦进行清算。2014年6月30日之后未建成并网的项目一律取消示范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清算标准另行规定。 同时,对于分阶段完成并网发电的示范项目,按实际完成并网发电的时间、装机规模及所对应的补助标准进行清算。 通知中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补助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规定,对于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第一批于2013年5月31日(含)前、第二批于2013年6月30日(含)前按期验收、并网发电的项目,按照5.5元/瓦补助标准和实际完成装机规模拨付剩余30%补助资金。而对于逾期验收的项目、已建成未验收或未并网发电的项目,如在20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验收程序且发电并网,按5元/瓦的补助标准清算财政补助资金;如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验收程序且并网发电,按4元/瓦的补助标准清算财政补助资金。 对于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工并网发电,按照5.5元/瓦的补助标准及实际完成装机规模(不超过批复的装机规模)清算财政 补助资金。2014年6月30日后完工并网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 |